穗埔財函〔2020〕13號
當事人: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曾用名:廣州開發區建設局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彙星路81號人武樓A棟3樓
法定代表人:楊佳新
聯係電話:020-82111888
本機關對你單位在“廣州開發區建設局(黃埔區住房和建設局)黃埔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隊伍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GZSCZ20180709-C99,以下簡稱該項目)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經依法調查,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於2018年8月委托廣州市成致投資谘詢有限公司編製該項目的招標文件,其中招標文件第36頁“商務部分評分標準”中將第5點“企業近年內完成的同類項目……大於450萬的類似業績”,第6點“財務情況……3年均盈利得3分;2年盈利得2分;1年盈利得1分,其餘不得分”等列為評審要素。其中對“特定金額業績”和“經審計的3年財務報告且盈利”的限定與投標人的營業收入和財務指標等直接相關,會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產生排除或限製競爭的影響,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多種方式可以實現對供應商履約能力的考核,而上述方式即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麵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7號)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決定和依據
綜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和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權利告知
你單位如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或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13樓,020-38923332)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