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財函〔2020〕116號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廣州市巨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中路173號1108房
法定代表人:蔣秀芳
授權代表:莊永春
聯係電話:18620908175
被投訴人1: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
地址:廣州市科學城綜合研發孵化區創意大廈B2附樓2-3樓
聯係人:陳工
聯係電話:020-28068037
被投訴人2:廣州築正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97號敏捷廣場D3棟18樓
聯係人:楊工
聯係電話:020-82165699-809
投訴人廣州市巨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參加了被投訴人廣州開發區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被投訴人1”)和廣州築正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2”)組織的“蘿崗區聯和木棉小學(暫定名)新建工程的教育設備設施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GZZZ-CG2018,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活動,於2020年4月21日、5月6日分別就本項目采購文件及采購過程提出質疑並對質疑答複不滿意,於2020年5月14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訴事項
投訴人共提出投訴事項1項。
投訴人稱被投訴人在2020年4月24日答複其第一次質疑事項的《質疑回複函》中對質疑事項十三項條款中共計十項質疑條款的回複均為:“相關內容已更正。詳見本項目更正公告”,在2020年5月9日答複其第二次質疑的《再次質疑回複函》中稱:“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中第八條的規定,於2020年4月24日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及廣州市政府采購平台發布了本項目更正公告的書麵形式通知本項目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投訴人稱其在質疑和質疑答複期間,未收到被投訴人任何關於更正內容的書麵形式通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被投訴人是否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本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條例通知等提出投訴。
二、調查核實情況
針對投訴人的投訴事項,本機關經核查本項目的招投標文件、被投訴人提供的書麵回複材料、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的協查複函等相關資料,查實情況如下:
關於投訴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製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麵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經發函調查核實,被投訴人2在變更本項目招標文件內容後隻在各級政府采購網站發布了項目更正公告,但未將修改內容以書麵形式通知到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對本項目采購活動的公正公平產生影響。鑒此,本機關對該投訴事項予以支持。
另本機關審查本項目招標文件發現存在以下兩點問題:
1.本項目商務評分表中“企業信譽”評審因素設置了“投標人具有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會員單位證書得1分”的評審項。經函調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並連續經營兩年以上是該協會審批企業入會的條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麵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評審項的設置在經營年限方麵對企業實行差別待遇。
2.本項目更正公告第19項用戶需求書新增“樣品清單”內容,要求投標人開標時需提供VR/AR交互顯示一體機和智能小車及格鬥機器人套件的樣品,作為對應帶▲號的重要技術參數響應程度的評審依據,未提供樣品的投標人該項重要技術參數為負偏離。經核查本項目的招標文件,VR/AR交互顯示一體機和智能小車及格鬥機器人套件均在用戶需求上作了詳細的技術參數描述,且項目更正公告雖新增樣品需求但未具體明確上述樣品的評審方法及評審標準,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7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麵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製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三、處理決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7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十二)項、《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 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1.投訴人對投訴事項的投訴經認定成立,責令采購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2.認定本項目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或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13樓,020-38923332)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