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財函〔2020〕150號
廣州楓之橋展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於2020年6月5日收到貴公司關於“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2020年重大項目集中動工及投試產等活動會場設計及布展項目”(采購項目編號:YLFG200455)的政府采購投訴書。
經審查,貴公司投訴書中未提供所列投訴事項的法律依據,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另外,貴公司投訴書中質疑基本情況“采購代理機構於2020年6月1日,就質疑事項作出了答複”的表述與投訴事項“采購代理機構於2020年6月2日答複我司”的表述不一致。我局於2020年6月8日作出《政府采購投訴書補正通知書》(穗埔財函〔2020〕106號),並於2020年6月10日郵寄送達貴公司,要求貴公司在收到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補正相關材料,截至2020年6月19日仍未收到貴公司的補正材料。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不予受理貴公司提起的投訴。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或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13樓,020-38923332)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