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GZQS2001HG09004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黃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2020
年環衛設備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廣州芙祺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村東橫五路6號1棟301-7
被投訴人1:廣州市黃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凱達樓C棟5樓
被投訴人2:廣州群生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555號粵海集團大廈
相關供應商:無
地址:無
當事人:無
地址:無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參加了被投訴人組織的“廣州市黃埔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2020年環衛設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GZQS2001HG09004,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活動,於2020年10月26日就本項目的招標文件部分條件設置問題向被投訴人2提出質疑並對質疑回複不滿意,於2020年11月9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由於投訴事項涉及專家論證問題,專家論證期間為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上述專家論證期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在本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被投訴人於2020年12月4日發布終止公告,稱本項目因重大變故需調整需求,終止本項目相關的采購活動。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 第9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投訴人對投訴事項的投訴經認定部分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鑒於本項目已經終止,責令被投訴人1、2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或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13樓,020-38923332)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