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公民遇到法律問題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請法律援助:
(一)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市審理或者處理,或者本市戶籍人員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市外審理或者處理;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或者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人員。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申請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的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企業職工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認定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但法律、法規、其他規章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優於上述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核查的,可以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規定,委托核對機構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是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等材料:
(一)《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經濟困難人員、見義勇為人員、軍人軍屬等;
(二)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勞動者一方;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而主張權利的老年人;
(四)撤銷監護權案件的申請人;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
(六)重度殘疾人、多重殘疾人、殘疾老年人、孤殘兒童;
(七)駐穗或者入伍前為本市戶籍的士官及其軍屬;
(八)營以下現役軍官;
(九)因戰、因公致殘的現役或者退役軍人;
(十)因公致殘的輔警;
(十一)因公犧牲的或者病故的輔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養關係的近親屬。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申訴、再審階段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