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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信訪工作流程

作者:   發布時間:2021-06-11


為進一步做好人大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程序,切實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製定本工作流程。

一、人大信訪的內容

人大信訪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稱信訪人)通過網絡、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並由區人大常委會處理的事。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訴訪分離、分類處理的原則。

二、人大信訪事項的受理範圍

(一)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決定的建議、意見;

(二)對區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三)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四)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五)對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鎮人大及其主席團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其為的投訴;

(六)依法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七)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件。

對受理的信訪件除自辦的以外,一般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交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辦理。

⠂ ⠼font face="黑體" >三、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

(一)屬於上級、區外國家機關職權範圍的;

()屬於涉法涉訴的,或者國家機關依法終結的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

(三)屬於政府職能部門職責範圍的;

(四)屬於應當提出複查複核的;

(五)屬於重複上訪,或相關部門已經答複的。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引導信訪人依照法律程序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對國家機關依法終結的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案件,做好解釋說服、疏導教育工作。 ⠼/span>

四、人大信訪辦理流程

(一)對於群眾來訪信訪事項辦理:接訪填寫登記表(信訪人身份資料,聯係方式)信訪人提出信訪訴求或意見→接訪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信訪事項書麵回複《不予受理告知書》受理的信訪事項由信訪科提出意見呈辦公室領導審批轉交相關部門辦理跟蹤督辦答複信訪人。

(二)來信、來電、網絡等信訪事項的辦理:填寫登記表照以上第()條)區分受理與不受理的信訪件→聯係信訪人告知是否受理不受理的電話或書麵回複《不予受理告知書》受理的信訪事項由信訪科提出意見呈辦公室領導審批轉交相關部門辦理跟蹤督辦答複信訪人。

(三)對於屬於政府職能部門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原則上引導信訪人到政府職能部門直接反映對於對人大任命的“一府一委兩院”工作人員或人大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或投訴,可根據情況轉區紀委監委處理;對於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揭發或投訴,可根據情況按規定轉區紀委監委處理。

五、人大信訪辦理期限及注意事項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在接到信訪事項後5個工作內完成摘錄、登記、處理。一般信訪件,由信訪科提出擬辦意見,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答複或轉辦。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由信訪科提出擬辦意見,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人閱處,並報分管信訪的常委會領導批示後,轉有關部門辦理。

辦理部門應在收到轉辦信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回複區人大辦公室及信訪人,逾期不回複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由辦公室信訪科負責催辦。

根據市信訪局《廣州市信訪局推進讓群眾“最多訪一次”工作指引(試行)》、區信訪聯席會議《關於建立健全信訪事項“四辦”工作機製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納入“最多訪一次”的信訪事項,實行繁簡分流,使得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信訪事項得到快速受理,快速回應,快速辦結,複雜的信訪事項得到重點關注,重點解決,切實做到提速增效;對群眾信訪事項要堅持“急事急辦、簡事快辦、繁事精辦、難事認真辦”,健全信訪事項“四辦”工作機製,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六、其它事項

本工作流程未提及的內容,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力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的相關規定為準。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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