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8-22 |
(2016年6月23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做好區人大常委會的信訪工作,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係,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廣東省信訪條例》的規定,結合區人常委會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信訪,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絡、書信、傳真、電話、短信、走訪等形式,向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並由區人大常委會處理的活動。
信訪人是指采用上述方式,向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意見或投訴請求的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信訪人向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或者投訴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
第四條 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訴訪分離、分類處理;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預防、疏導教育相結合;公平、公正、公開、有序、便民。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產生或任命,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相應地承辦由區人大常委會轉辦、督辦的信訪事項的處理及回複。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負責接待處理區人大常委會信訪事項的日常工作,涉及有關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必要時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信訪事項受理範圍:
(一)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意見;
(二)對區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建議、意見;
(三)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建議、意見;
(四)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任命、批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五)對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鎮人大及其主席團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其職務行為的投訴;
(六)依法屬於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七)承辦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件。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對有關國家機關依法終結的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案件,不予受理,告知有關部門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第八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麵、網絡、書信、傳真、短信等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等。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係方式和請求、事實、理由等。
第九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區人大常委會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對受理的信訪件除自辦的以外,一般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交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督促承辦單位認真處理並答複來信來訪人。
自辦是指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五)款規定的有關信訪件,主要包括對區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各街道人大工委、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區人大代表、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各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等。
第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在接訪期間,必要時可以要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信訪機構負責人或經辦人到場說明情況或者協助調查核實,有關組織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 對進行投訴的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應當保密,不得將投訴材料轉交、泄露或透露給被投訴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信訪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十三條 涉及政策性強、有困難的重大疑難來信來訪,或群體上訪反映重大民生、熱點難點問題的,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人處理和接待。
第十四條 接待來訪時,發現信訪人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殺、自殘等極端行為的,應及時勸阻,必要時可通知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到場並采取果斷措施。
對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應當聯係其監護人、近親屬將其接回;無法聯係的,通知區民政局予以救助。
第十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一般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來信來訪摘錄、登記、處理。一般信訪件,由信訪科閱處、接待,不在受理範圍內的,直接疏導,耐心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屬受理範圍的,提出擬辦意見,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負責答複或轉辦。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由信訪科提出擬辦意見,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人閱處,並報分管信訪的常委會領導批示後,轉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對涉及到區人民政府幾個部門的信訪事項,由區人大常委會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協調處理,並指定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牽頭,由相關工作委員會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辦理部門在收到轉辦信件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自收信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畢。辦理完畢後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報告處理結果並回複信訪人。逾期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報告辦理情況和預計辦理完畢時間。逾期不回複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的,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負責催辦。
第十八條 對信訪事項辦理回複不滿意或不認可的,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等信訪工作機構應對信訪人做好解釋說服、息訴罷訪工作。
信訪事項已辦理終結,信訪人向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重複走訪的,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並勸告信訪人息訪;信訪人仍不息訪的,聯係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政府與信訪發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緒疏導、說服解釋工作。
第十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應綜合區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信訪工作的情況,作為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工作評議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針對信訪集中反映的問題,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法檢查等形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科應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信訪部門密切聯係,及時溝通情況,交流信息,提高信訪工作質量。
第二十二條 信訪件辦理完畢後,應當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整理、歸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循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廣東省信訪條例》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