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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受部分代表辭去廣州市黃埔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請求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廣州市黃埔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接受曲英、孫超、李學鋒、吳永君、曾燕辭去廣州市黃埔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
曾燕的黃埔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委會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