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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楊國權辭去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當選代表請求的決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廣州市黃埔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接受楊國權辭去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當選代表的請求,並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