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標題文檔

首頁>法規製度>工作製度

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財務管理辦法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20166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主任會議通過,2021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主任會議修訂)

為了規範和加強常委會機關財務管理,提高機關行政經費使用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區有關機關經費管理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遵章守紀,厲行節約。機關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守財務會計製度;勤儉節約,注重效益。

第二條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統一領導,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和大額資金使用由常委會主任會議集體決定;機關日常財務工作由常委會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分管;常委會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經費開支的審核與報銷。

第三條定額控製,先批後用。常委會工作經費、各工作委員會工作經費以及其他專項經費,統一收支管理,按預算實行定額指標控製,先申請,後開支。

第四條定期公開,接受監督。機關年度經費預決算每年向社會公布;機關財務開支情況,每年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一次,並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擇期向機關幹部通報。

第二章  開支的申請與借支

  第五條經費開支須事先申請,按權限審批。

(一)常委會機關工作日常開支,由常委會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和辦公室領導按權限審批。有政策明文規定的常規性開支,如人員工資津貼發放等,由辦公室主任審核,辦公室主任審批,不設額度限製;其他開支,2萬(不含)以下的,由辦公室副主任審核,辦公室主任審批;2萬(含)6萬元(不含)的,由辦公室領導審核,常委會分管財務工作領導審批;超過6萬(含),常委會黨組會議通過後,由常委會主任會議集體審批;工會經費開支,由機關工會財務工作負責人審核,工會負責人簽字審批,不設額度限製。

(二)各工委辦在本部門定額指標內開支一般工作經費5000(不含)以下的工作經費由工委填寫申請單,報工委辦主任審批;5000(含)2萬元(不含)的,由工委填寫申請單,報工委辦主任審核,報分管工委辦的常委會領導審批;2萬元(含)6萬元(不含)的開支,由常委會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審批;超過6萬元(含)的開支,常委會黨組會議通過後,由常委會主任會議集體審批。工委辦固定資產購置需求,需報辦公室核定和集中采購。

第六條申請開支應一事一報;同一開支事項,不得拆分列支。

    第七條辦理公務需向財務室支的,提前填寫借支單,並經有審批權的領導簽批後方可領取借款。

第三章經費報銷程序

    

第八條 經費開支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辦理報銷結算手續。報銷經費要填寫《集中核算單位支出報銷憑證》,在發票後簽名確認附經費支出申請單或經批準的方案。報銷單需簽好經手人、證明人從各工委辦指標經費內開支的由各工委辦主任簽署證明人。從常委會領導工作經費列支的由常委會各分管領導簽字確認。

第九條機關工作經費開支總額在2萬(不含)以下的票據,由辦公室主任簽字報銷;超過2萬(含)的票據,由分管財務工作的常委會領導簽字報銷。機關工會經費的開支,由機關工會財務工作負責人審核,工會負責人簽字報銷。

第十條  常委會組織召開會議外出參加會議、組織代表培訓、調研等所發生的費用,報銷時應附經批準的方案等批件票據原件(外事出國境的,還需附境外城市間交通費、辦理入境證費、保險費、服務費等票據原件。委托旅行社提供公務出差、代辦城際交通、住宿安排的,旅行社隻收取手續費或委托業務費,報銷時須寫明委托原因提供票據原件。

第四章各類經費列支

第十一條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公務接待費,按照黃埔區現行文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列支。不得違反規定超標安排。人大代表工作經費,專款專用。代表履職補貼的發放,照市人大機關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納入年度預算的各專項工作經費實行額度包幹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三條工委、辦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開展與業務工作相關的調研、學習、培訓、宣傳、會議和接待等活動原則上不得將工作經費撥給外單位使用。

第十四條  常委會領導工作專項經費和應急經費,用於常委會領導參加省、市機關組織的考察、調研等公務活動,解決機關工作和分管工委、辦工作經費不足

第十五條  規範津補貼發放。各類會議補貼、差旅費,有文件規定的按現行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所有公務消費按《關於實施黃埔區屬預算單位公務卡強製結算目錄的通知》(埔紀【2012】146號)規定統一使用公務卡結算,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支票或現金結算現金消費金額嚴格控製不得超過1000元,需報辦公室領導同意,並需注明使用現金的原因。

第十七條  黨、團、工會組織活動的費用,按規定在相應的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後施行。本辦法如與上級最新規定有衝突的,執行上級最新規定

無標題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