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規定 |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
(2015年10月29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主任會議通過,2021年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主任會議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區人大機關公章管理,根據《保密法》有關要求和相關公章管理製度,具體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印章的保管
按照審批與保管分離的原則,常委會黨組、常委會、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機關黨總支部、機關工會等各類印章,統一由秘書科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條 用印的審批
(一)使用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印章,由黨組書記簽名批準;
(二)使用區人大常委會印章,由常委會主任簽名批準;
(三)使用辦公室印章,由辦公室主任簽名批準;
(四)各工委印章使用由各工委主任簽名批準;
(五)機關黨總支部、機關工會的印章使用,分別由黨總支部書記、工會主席簽名批準;
(六)如急需用章,可口頭請示相關領導同意或副職領導審批,事後補辦正常的審批手續。
第三條 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承辦人員要先行登記,寫明用印時間、印章種類、用印事由、印數,並經有關領導批準,才能使用印章,印發公文以領導簽發為據,不重複審批。正確使用各種印章,必須做到發文機關與印章相一致。
(二)嚴禁在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嚴禁攜帶印章外出辦公事或私事。
(三)管印人員要認真負責管好印章,防止破損,發現印章丟失要及時向領導報告。嚴格執行用印規定,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印手續的,管印人員有權拒絕使用公章。用印要嚴謹準確,注意核對無誤。
(四)所有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觀、便於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公文隻在文末落款處蓋章。帶有存根的介紹信、證明信或公函等印章,必須同時蓋在落款處和公函與存根連接線上。凡是在落款處加蓋印章,都要端正蓋在成文日期的上方,並做到上不壓正文,下要騎年跨月。
第四條 印章的刻製與啟用
1.刻製印章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區人大機關各類印章的製發、收回、銷毀等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承辦。
2.啟用新章、廢棄舊章,應按印章管理權限發文通知有關單位。啟用新章的通知,新印章蓋在“□”內,以紅色標識印樣。
3.若人大機關機構發生變動,由辦公室將相關印章及時收回,送檔案室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