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內部審計辦法 |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
(2021年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8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常委會機關內部審計監督,規範內部審計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廣東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廣州市內部審計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指常委會機關實施內部監督,依法對本單位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對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內部審計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人負總責,單位內部控製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常委會機關內部審計工作。內審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內部審計,並在單位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
第四條 內審工作主要對本單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預算執行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
(二)固定資產、技術改造等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和決算;
(三)資產管理的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及實施效果;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內部審計的事項;
(五)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在實施內部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師或者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有從事審計、會計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經曆。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不得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複。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審計部門或人員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一)與被審計部門或被審計人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審計部門、人員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單位負責人決定。
第九條 實施審計工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前把審計內容通知被審計部門或者人員,單位負責人認為需要緊急審計的事項除外。被審計部門或者人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後,應當將審計報告稿征求被審計部門或者人員的意見。被審計部門或者人員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麵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出來後,單位應認真研究,並送達被審計部門或者人員,對審計意見或內部決定被審計部門或者人員必須整改或執行。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及時歸檔。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結果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可以作為審計機關等進行相關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本辦法如與上級最新規定有衝突的,執行上級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