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
(2021年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8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機關合同管理,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防止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采購、租賃、服務、維修、保險等方麵的合同。
第三條 常委會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一律以常委會辦公室名義簽訂。常委會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合同由辦公室負責人簽訂,加蓋辦公室印章;各工委經辦的職責範圍內的合同經辦公室負責人授權後,由各工委負責人簽訂,並加蓋辦公室印章;使用辦公室印章按印章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物資、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係人、電話、銀行賬號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辦公室印章。
第五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按《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合同審批表》的流程審核通過後加蓋辦公室印章方能生效。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合同審批表》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七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各工委、辦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經辦部門負責人彙報。
第九條 如合同實際履行確有困難的,經雙方協商可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進行。
第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按財務審批程序執行並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十一條 合同作為常委會機關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資料,各工委、辦參與簽訂合同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各工委、辦簽訂合同後,合同有關資料應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本辦法如與上級最新規定有衝突的,執行上級最新規定。
附件
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合同審批表
合 同 名 稱 |
|
經辦人 意 見 |
|
合同小 組意見 |
|
經辦工委、辦負責人意 見 |
|
備 注 |
|
備注:本表適用於自行采購所需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