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保密工作規定 |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
(2016年6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2021年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機關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室主任擔任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設立專門保密室,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密幹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在區委保密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和開展本機關的保密工作。辦公室秘書科具體負責保密工作過程中產生、流轉的國家秘密載體(包括涉密計算機和辦公室設備、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涉密文件資料以及數字影音製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機關全體人員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必須自覺遵守《保密法》及保密工作規定,接受保密教育和監督,嚴守國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作鬥爭,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四條 辦文工作的保密
(一)機關形成的涉密文件,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文件密級,由擬稿人在涉密計算機上完成起草工作,由保密室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設備或委托具有涉密文件印刷資質的單位進行製作後,並交換到相關單位。
(二)上級下發和下級上送本會(負責人)的文件、信函統一由保密員拆封、登記,按程序擬辦、呈批。
(三)凡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或內部文件資料應嚴格按照傳閱範圍由專人傳遞,閱件人不得外傳、外借、滯留或帶回家閱讀,閱後及時清退、歸檔。不準私自複製、抄錄和保存涉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複製、抄錄的,經征求發文單位同意後,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由保密室登記備案,在專用保密設備上複製,並嚴格控製份數,辦理查閱借閱手續。“絕密”“機密”級文件和明電不準翻印、私自抄寫和擴大閱讀範圍。文件如有丟失應立即查找和及時報告。
(四)凡外出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秘密件,在向領導彙報和傳達後,應交保密室登記、管理。
(五)凡是會議後需要收回的密級文件,要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會後收回”。
(六)向新聞單位提供公開報道的材料,不得涉及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不宜公開的內容。
(七)因工作關係接觸秘密文件和秘密事項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秘密。
第五條 會務工作的保密
(一)在召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黨組會議期間,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做好會議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強防範措施,發現有不利於安全保密的現象,要及時作出處理。
(二)在召開可能涉密的會議前,要認真檢查安全保密措施,並對與會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紀律。
(三)會議所用的涉密文件要有專人負責管理,領取秘密文件要履行簽收手續,會後退回保密人員。
(四)與會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的秘密內容;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記錄,不得錄音。
(五)會議期間發出的秘密文件、資料等,在會議結束後,要有專人負責及時清收文件。
(六)召開涉密國家秘密的會議,需采用保密防範措施。
第六條 涉外工作的保密
(一)接待境外人員參觀、訪問,要明確規定介紹口徑、參觀路線和範圍等。
(二)參加涉外活動時,不得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物品。接受境外客人贈送的重要禮品,要由機關保密部門告知上級保密機關進行測檢,以確保安全。
(三)出國和到境外地區訪問的人員,原則上不得擅自攜帶屬於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物品出境。
(四)對境外記者進行的采訪、錄音、錄像等活動,要與有關業務部門聯係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批準到本會要求從事上述活動的境外記者,不予接待。
(五)不得擅自向境外機構傳遞密件。確需傳遞時,要按照有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傳遞。
第七條 通訊和電子技術的保密
(一)嚴格按照上級要求配置涉密計算機和打印機,涉密計算機和打印機,一律不得接入互聯網或其他非涉密信息係統、不能使用非涉密載體存儲、傳遞涉密資料。
(二)普通傳真電話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用普通傳真電話轉發(或直接引錄)秘密文件或資料的內容。
(三)凡通過互聯網、國際電路、郵路向境外打電話、投寄信件和稿件等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八條 文印工作的保密
(一)涉密文件的打印、裝釘、發送應指定專人負責,秘密事項打印後不得存盤,打印過程中產生的廢紙要按規定予以銷毀。
(三)凡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一律不得複印,確需複印的,需征求發文單位同意方可複印,應嚴格控製份數,按期退還銷毀;
(四)公文廢紙不得作垃圾倒掉或賣給廢品收購站,由辦公室送交區保密局統一銷毀;
(五)做好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凡節假日前,做好保密檢查工作。
第九條 檔案工作的保密
(一)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嚴守國家秘密,不得擅自擴大秘密知悉範圍,不得泄露檔案內容。
(二)涉密檔案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劃入密級的檔案,在檔案封麵左上角蓋上密級章,並單獨立檔成冊。
(三)因工作需要查閱黨內文件、密級文件以及黨員有關材料,必須是中共正式黨員。
(四)查閱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對社會有不良影響的案卷,由分管領導批準;查閱上級下發的密級材料,由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查閱黨組的材料,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批準。
(五)外單位要查閱密級檔案限於黨的領導機關和公、檢、法、紀委等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密級文件需正式出具公函經批準後方可查閱。
(六)撰寫文章、對外提供資料不得引用涉密檔案及內部資料。
(七)查閱密級檔案,隻能在閱卷室進行,不得外借;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抄錄和複印,違者扣留其記錄本,並視情節輕重,按《檔案法》、《保密法》和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追究責任。
(八)非檔案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出入檔案庫房。
第十條 保密工作責任
(一)人大辦公室具體負責人大機關的安全保密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保密人員要進行定期培訓,嚴格執行脫密期管理規定,對各單位、部門和保密人員要不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確保保密工作萬無一失。
(二)秘密以上文件的傳遞,保存要專夾、專櫃。
(三)秘密以上文件發生丟失,需及時處理,並視情節追究當事人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四)加強機關保密教育管理。機關幹部在工作中要堅持做到“五不準”:不準以私人通信、普通電話、無線電話、對講機、明碼電報等方式傳遞涉密事項;不準密電明傳,明密混用;不準在互聯網上存儲、傳遞、涉密信息和處理內部資料;不準在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打印複製涉密文件;不準在家屬、子女以及其他人員麵前談論涉密事項。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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