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日常管理工作製度(試行) |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2-04 |
(2020年2月3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加強和規範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規定》、《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管理辦法》、《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考勤、休假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製度。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台帳管理
第一條 建立真實、規範、完善的工作台帳,確保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代表履職有人負責,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應建立以下台帳:
(一)工委工作台帳。主要記錄人大街道工委召開的各種會議,組織的學習、視察、檢查、評議、調研等活動的情況;
(二)製度台帳。主要記錄人大街道工作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代表履職台帳。主要記錄人大代表參加學習培訓、視察調研、檢查、評議、進社區、進網格、提出議案建議、向選民述職等活動的情況。
人大街道工委公文處理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公文處理包括公文擬製、審核、辦理、管理、立卷歸檔等一係列銜接有序的工作。公文處理必須做到規範、準確、及時、安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一)收文。人大街道工委收文主要有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及其所屬部門來文、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兩院”來文、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來文等;
(二)收文辦理注意事項
1、人大街道工委應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擬辦、承辦、督辦、催辦等工作;
2、來文涉及需要人大街道工委協助區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開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重要工作的,人大街道工委應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請示或報告,製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認真抓好落實。如該項工作需街道辦事處協同完成的,還需將來文同時轉送街道辦事處;
3、來文內容需要本街道聯組全部或部分區人大代表知情但沒有抄送給代表的,人大街道工委應及時轉發給聯組相關代表;
4、收到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發給區人大代表、有關人員的文件資料,人大街道工委應及時並按要求轉送給區人大代表和有關人員。
第三條 公文的擬製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一)人大街道工委在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起草人、街道黨政辦(人大辦)逐級審核,經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審批簽發;
(二)公文在印發前應認真對發文內容進行複核、登記、編製文號。凡是人大街道工委發文並有文號的文件,簽發人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四條 對需要報請領導批示的重要公文,應及時上報審批。緊急、重要的公文應及時、重點催辦,對公文辦理的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隨時或定期向領導反饋辦理情況。
第五條 公文處理完後,要及時整理歸檔。
第六條 涉密公文辦理,嚴格按照涉密文件處理辦法辦理,確保安全。
人大街道工委公章使用管理
第七條 加強公章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審批與保管分離的原則,指定管印人員負責保管。
(一)使用印章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承辦人員要先行登記,寫明用印時間、印章種類、用印事由、印數,並經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批準,才能使用印章,印發公文以領導簽發為據,不重複審批;
(二)嚴禁在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嚴禁攜帶印章外出;
(三)嚴格執行用印規定,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印手續的,管印人員有權拒絕使用公章。用印要嚴謹準確,注意核對無誤;
(四)要確保公章存放和使用安全。管印人員要認真負責,妥善保管,隨用隨鎖,不得轉借和外借。要防止破損,發現印章丟失要及時向領導報告。
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工作管理
第八條 加強信息工作管理,做好人大街道工作信息的采寫、編輯、審核、報送等工作。信息采寫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及貫徹執行的情況;
(二)在代表大會期間,本代表團的與會代表、參會人員,對大會各項議程的審議情況,對我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代表風采和大會花絮等情況;
(三)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聯組的區人大代表,以及全國、省、市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先進典型事例。本聯組區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學習、述職等履職活動情況;
(四)本聯組區人大代表在大會或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本聯組區人大代表接訪走訪選民群眾情況,以及選民群眾提出的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答複和解決情況;
(六)其它需要進行宣傳報道的情況。
報送信息需經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稿上注明來稿單位及撰稿人姓名及聯係方式,連同電子版一並報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報送信息進行審核,根據其價值,決定對該信息的取舍和對被采用信息的文字修改,並在區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經審核的信息,各信息報送單位按歸口原則當天報送至相關刊物及網站。
人大街道工委外出請假管理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外出培訓學習、工作調研等要納入年初工作計劃,相關工作方案於每年年初報區人大選聯工委。組織實施前需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批同意。赴外省的培訓學習和工作調研等,原則上每年隻組織1次。
第十條 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外出和個人請假審批製度,區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公離開廣州市出差、出訪、學習以及個人離崗休養(包括在廣州市內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批。填寫《黃埔區領導幹部外出和個人請假呈批表》,列明外出事由、期間主持(代管)工作的同誌姓名及職務,日常公務外出的附上相關通知或工作方案等依據,向街黨工委審批後,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因處理本人、家庭緊急事務或緊急公務外出活動(須附上有關通知。如口頭通知的,須列明收到通知的具體時間),確實無法及時辦理書麵報批手續的,可先按請假審批程序口頭請示,同時報送呈批表補齊手續。
出入境的審批手續按區委區政府的有關規定、程序呈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