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暫行辦法》等13項製度的通知 |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19-12-11 |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向
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並保障其在本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的情況;
(二)組織本轄區的人大代表參加學習、視察、檢查、評議、調研等活動的情況;
(三)組織本轄區的區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年度工作計劃、措施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報告,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有關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財政性資金收支等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等情況;
(四)聽取街道辦事處關於上一年度機動財力使用情況及半年執行情況、本年度機動財力使用計劃的報告的情況;
(五)組織本轄區的區人大代表預先審查區財政投資重點項目(民生項目)、部門(單位)預算草案及開展相關專題調研,承擔本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草案預審和預算執行日常監督工作等情況;
(六)區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代表補選工作和組織本轄區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等情況;
(七)組織各級人大代表進社區網格、進代表聯絡站接待選民群眾活動的情況;
(八)聽取、收集選民對區人大常委會和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九)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和重要活動安排;
(十)其它需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 對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事項,經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研究通過後,以書麵形式報區人大常委會。
第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向街黨工委
請示報告工作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堅持街黨工委對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領導,確保街道人大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街黨工委請示報告:
(一)人大街道工委半年工作總結和下半年工作思路、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二)人大街道工委的重要活動安排;
(三)聽取街道辦事處有關本轄區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中重要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的情況;
(四)在組織代表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中,收集到的選民普遍關心的、事關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五)其它需要向街黨工委報告的事項。
第三條 對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在街黨工委會議上報告。對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其它事項,由人大街道工委以書麵的形式向街黨工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對於街黨工委對人大街道工委請示報告事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人大街道工委要認真貫徹落實。
第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與街道辦事處工作聯係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與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聯係,更好地發揮人大街道工委的監督作用,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下列事項,應當加強與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聯係:
(一)聽取街道辦事處年度工作計劃、措施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報告,以及街道辦事處有關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財政性資金收支等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聽取街道辦事處關於上一年度機動財力使用情況及半年執行情況、本年度機動財力使用計劃的報告;
(三)組織本轄區的區人大代表預先審查區財政投資重點項目(民生項目)、部門(單位)預算草案及開展相關專題調研,開展本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草案預審和預算執行日常監督工作;
(四)在組織代表視察、檢查、調研等活動中,收集並向街道辦事處反映群眾普遍關注的、屬於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內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督促街道辦事處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五)其它需要與街道辦事處加強工作聯係的事項。
第三條 對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款所列事項,由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或委托相關科室負責人在人大街道工委會議上作報告。
對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列事項,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直接將收集到的問題和群眾訴求反映給街道辦事處,也可以由區人大代表提出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促進有關問題的解決。
第四條 在聽取街道辦事處有關報告前,人大街道工委應組織工委委員或人大代表先進行調研、座談,為提出意見和建議做好準備。
第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聽取
專項工作報告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有關工作,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證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質量的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年不少於2次聽取街道辦事處和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有關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財政性資金收支等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主要根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要點的安排確定。具體議題安排及需要增加、變更或撤銷的議題,由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研究決定。
街道辦事處和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可以主動向人大街道工委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研究是否列入會議議題。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一般要在工委會議舉行30日前向街道辦事處和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發出預告,要求準備相關議題材料。街道辦事處、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在收到人大街道工委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後,應認真負責起草工作報告,並在會議舉行的10日前將會議材料報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在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會議材料分送工委委員和列席人員。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分別由街道辦事處主任、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向人大街道工委會議作專項工作報告。街道辦事處主任、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其他負責人作報告。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聽取和討論專項工作報告,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或綜合意見建議,交由街道辦事處、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辦理。在人大街道工委會議上報告專項工作的人員,要認真聽取意見,解答或說明會議提出的問題。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人大街道工委會議形成的綜合意見建議的3個月內將落實情況向人大街道工委提出書麵報告。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對街道辦事處、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落實綜合意見建議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開展街道辦事處
部門預算草案預先審查和預算執行日常監督
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的監督,更好地發揮預算在促進街轄區社會事業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預算監督辦法》和《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對本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草案預先審查和預算執行日常監督工作。機動財力是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管理的組成部分。街道辦事處在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部門預算草案預先審查同時提交下一年度機動財力使用計劃和本年度機動財力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設立由本區域範圍內的區人大代表及相關財經專業人員組成的財政經濟組,在人大街道工委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為人大街道工委開展財政經濟監督工作提供依據和服務。人大街道工委依法開展相關預算監督工作的經費,應列入街道辦事處年度預算。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將人大代表在接訪、視察、調研等活動中了解的社情民意以及群眾需要街道辦事處投入的資金、項目等意見建議及時反饋給街道辦事處,為街道辦事處編製部門預算草案、製定或調整機動財力使用計劃提供重要參考。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在收到區財政局“一下”本街道部門預算草案後兩日內將部門預算草案(含街道機動財力下一年度使用計劃和本年度機動財力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送人大街道工委預先審查,提交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和下一年度部門預算草案編製情況的書麵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街道辦事處基本情況、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及目標完成情況、本年度部門預算調整情況、本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和績效完成情況、下一年度主要工作任務、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增加項和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情況及說明等;
(二)下一年度機動財力使用計劃和本年度機動財力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本年度機動財力調整情況、各明細項目預算執行完成情況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以及下一年度機動財力擬安排各明細項目預算情況、明細項目責任部門、主要用途、績效目標等,各街道辦事處可視實際情況在機動財力中預留適當的預備費用於臨時、突發或難以預計的費用;
(三)部門預算編製的政策依據和有關標準、立項依據、實施計劃等;
(四)本年度部門預算收支執行總表;
(五)本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執行明細表(含預算執行率、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
(六)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收支總表草案;
(七)下一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支出明細表草案(含項目編製依據、標準及設定的績效目標等);
(八)街道辦事處對財政局“一下”的部門預算草案的反饋意見;
(九)預先審查所需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召開陽光預審會之前應組織人大代表對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和機動財力編製情況進行充分調研,可采取走訪、實地察看、召開居民代表民主懇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社區群眾和社會各界意見。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收到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相關資料後,5日內組織人大代表召開陽光預審會深入審查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草案(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區財政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到會報告預算執行及部門預算草案(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編製情況。陽光預審會也可邀請部分社區居民代表、相關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參加。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審查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草案(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編製的合法性、政策性、規範性、完整性和績效性,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本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含機動財力執行)是否達到要求和設立的績效目標;
(二)下一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編製是否完整、細化、規範,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部門預算草案項目支出(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是否與本街轄區域社會事務和改善社區環境、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實際需求相適應;
(四)部門預算草案項目支出(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設置的績效目標是否合理、科學;
(五)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六)其它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含機動財力)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每年7月街道辦事處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部門預算(含機動財力)執行情況報告,包括對人大街道工委預先審查意見建議的采納、回應、落實情況。
街道辦事處每月應將部門預算(含機動財力)執行情況報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對預算執行情況嚴重低於序時進度的項目,可適時召開預算執行情況說明會,街道分管領導、相關科室負責人須到會作說明。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可選擇若幹項群眾關注度高的預算(含機動財力)項目支出進行重點跟蹤監督, 選定的項目可分派由各代表聯絡站承擔適時跟蹤監督工作,監督方式可采取實地察看、走訪群眾、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科室工作彙報等。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對本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等,應及時送人大街道工委備案。
第十二條 人大財經工委負責指導、培訓、調研人大街道工委開展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草案預先審查和預算執行工作。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街道辦事處部門預算草案(含機動財力使用計劃)的預先審查情況、部門預算(含機動財力)執行日常跟蹤監督情況分別向街黨工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人大街道工委應向街道辦事處出具預先審查意見,預先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街道辦事處應向人大街道工委反饋預先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開展政府投資民生項目預先審查和日常監督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民生項目的監督,更好地促進民生項目造福於民、符合民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監督暫行辦法》和《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對本街轄區內政府投資民生項目開展預先審查和項目執行日常監督工作。
第三條 交由人大街道工委預先審查的政府投資民生項目來源是:
(一)區人大財經工委在區發改局報來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資民生項目中,與人大街道工委協商後提出初選項目,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二)人大街道工委在街道辦事處利用部門預算資金或機動財力投資建設的民生項目中自行選擇一至兩項,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選定的政府投資民生項目可以是新建項目,也可以是續建項目。
第四條 選定預先審查的政府投資民生項目若屬區發改局提供的,由區發改局牽頭負責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供相關資料;若屬街道辦事處投資建設的項目,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說明,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概況、績效目標、建設內容與規模、工期計劃、投資、項目進展情況等;
(二)項目立項批複、概算批複等文件;
(三)項目有關附圖;
(四)項目工期計劃表;
(五)項目投資概算表;
(六)項目資金到位及支付情況表;
(七)下一年度項目預算明細表;
(八)預先審查所需的其他相關資料。
區發改局或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政府投資民生項目預先審查通知5日內將相關資料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召開陽光預審會之前應組織人大代表對政府投資民生項目計劃編製情況進行充分調研,可采取走訪、實地察看、召開居民代表民主懇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社區群眾和社會各界意見。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收到區發改局或街道辦事處提交的相關資料後,5日內組織人大代表召開陽光預審會深入審查政府投資民生項目,申請財政投資立項單位、建設單位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區發改局相關負責人或街道辦事處的分管領導、相關處(科)室負責人到會報告項目計劃編製情況。陽光預審會也可邀請部分社區居民代表、相關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參加。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審查民生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和績效性。
新建項目主要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合法性審查,是否符合政府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編製計劃的原則和依據;
(二)必要性審查,是否符合街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符合實際需求;
(三)項目建設組織情況和績效目標,項目前期審批等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四)項目概算、預算總體安排情況,年度資金安排情況和建設進度計劃等。
續建項目主要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截止本年度項目總投資完成情況;
(二)曆年項目的工程進度情況和資金撥付情況;
(三)下一年度項目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資金安排情況;
(四)是否存在項目概算調整的情況,相關調整是否合法合規;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政府投資民生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每年7月項目申請立項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民生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包括對人大街道工委預先審查意見建議的采納、回應、落實情況。
人大街道工委可召開執行情況跟蹤監督分析會,申請立項單位、建設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分管領導、相關科室負責人須到會作說明。
第九條 人大財經工委負責指導、培訓、調研人大街道工委開展政府投資民生項目預先審查和執行監督工作。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政府投資民生項目的預先審查情況、執行日常跟蹤監督情況分別向街黨工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若預先審查的民生項目屬區政府投資建設的,人大街道工委應將預先審查意見交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彙總整理後交區發改局研究處理,區發改局反饋研究處理情況;若預先審查的民生項目屬街道辦事處自行組織建設的,人大街道工委應向街道辦事處出具預先審查意見,預先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街道辦事處應向人大街道工委反饋預先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證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的質量和效果,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舉行會議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決定。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並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部門、區行政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和社區代表聯絡站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相關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請假。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程確定前應當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的意見。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通知有關單位做好工作報告、工作方案等會議材料的準備。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正式通知與會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在討論工委年度工作要點、重要活動安排、代表意見建設彙總及需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情況報告的事項時,應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正確集中、有效集中,確保會議質量。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協助督辦
代表建議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協助監督作用,保障區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辦理工作的落實,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協助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是指人大街道工委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協助常委會工作部門負責督辦本人大街道聯組代表依法所提出的建議。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協助督辦的代表建議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明確下達,常委會工作部門對代表建議進行梳理,並下發各相關人大街道工委。
第四條 建議所提人大代表涉及不同街道的,以領銜代表所在聯組為主,或由區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確定負責協助督辦的街道工委為主。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收到區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下達的人大代表建議後,應及時與人大代表和承辦單位溝通聯係,了解人大代表的真實意圖和承辦單位的初步辦理意見。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協助督辦的代表建議,應及時向承辦單位了解辦理進度,並做好記錄。對重點督辦的建議,將督辦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通報。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代表建議兩個月內辦理沒有進展的,應主動了解沒有進展的原因、問題或困難。對沒有問題或困難又不及時辦理的承辦部門,人大街道工委可約請承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負責人了解沒有進展的原因。
人大街道工委對代表建議連續三個月辦理沒有進展的,應向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通報,由區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向承辦部門下達書麵督辦通知。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承辦部門認為涉及麵廣、辦理難度大,可能無法達到人大代表預期效果的,應及時組織人大代表和承辦單位進行溝通,溝通可采取約請部門和提建議的人大代表見麵,聽取彙報、察看現場、座談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建議辦複件,人大代表有異議或表示不滿意的,應當組織代表和承辦部門進一步開展實地視察和了解,調查研究人大代表所提建議的準確性、可行性以及承辦部門可能的解決途徑和辦法,必要時邀請專家論證。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督促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自督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複;對涉及麵廣,辦理難度大的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複;對問題複雜的重點督辦件,可適當延長;對需專家論證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每半年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督辦情況,每年報告一次督辦總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組織聯組代表開展閉會期間活動暫行辦法
(2018年10月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區人大代表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下簡稱大會閉會期間)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大代表活動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參加代表聯組開展的視察、調研、座談和進社區等活動。
(三)應邀參加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專題詢問、工作評議等相關活動。
(四)應邀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有關會議。
(五)向區人大常委會和“一府一委兩院”及其他相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聯係人民群眾、聽取群眾意見,向原選區選民述職,接受原選區選民的評議、監督。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需要開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條 區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方式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區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擔任街道代表聯組組長,負責組織製定聯組活動計劃,開展代表活動。
第四條 區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積極參加履職活動,無特殊情況,每年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不少於10天。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並按正常出勤對待。對無固定收入的代表要予以適當補助,為代表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聯組代表進行專題視察。代表聯組每次活動的內容,由代表聯組組長征求代表意見確定。各代表聯組每年開展活動不少於2次,視察活動時佩戴區人大統一製發的《視察證》。
第六條 人大代表應參加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履職學習,較全麵的熟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學習活動累計應不少於4天。
第七條 建立人大代表活動日製度,確定每年的單月15日(如逢重要活動或節假日順延)為“代表進社區活動日”,活動日活動內容應結合實際,采取走訪、回訪、約訪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密切聯係群眾,聽民聲、察民情、解民憂。人大代表參加進社區活動,每年不少於2次。
第八條 人大代表視察活動采取集中統一組織視察和持證就地視察相結合的方式。必要時可邀請轄區內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參加聯合視察。代表每年要參加集中視察活動1次以上。
第九條 建立代表履職考勤登記製度。人大街道工委對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實時記錄區人大代表履職係統。代表的履職情況可作為換屆時代表是否連任的參考。每半年向聯組代表通報人大代表履職登記情況,並報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街道工委日常管理
暫行辦法
(2018年11月27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加強和規範區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規定》、《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管理辦法》、《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考勤、休假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製度,製定本辦法。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台帳管理
第一條 建立真實、規範、完善的工作台帳,確保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代表履職有人負責,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應建立以下台帳:
(一)工委工作台帳。主要記錄人大街道工委召開的各種會議,組織的學習、視察、檢查、評議、調研等活動的情況;
(二)製度台帳。主要記錄人大街道工作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代表履職台帳。主要記錄人大代表參加學習培訓、視察調研、檢查、評議、進社區、進網格、提出議案建議、向選民述職等活動的情況。
人大街道工委公文處理辦法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公文處理包括公文擬製、審核、辦理、管理、立卷歸檔等一係列銜接有序的工作。公文處理必須做到規範、準確、及時、安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一)收文。人大街道工委收文主要有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及其所屬部門來文、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兩院”來文、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來文等;
(二)收文辦理注意事項
1.人大街道工委應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擬辦、承辦、督辦、催辦等工作;
2.來文涉及需要人大街道工委協助區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開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重要工作的,人大街道工委應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請示或報告,製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認真抓好落實。如該項工作需街道辦事處協同完成的,還需將來文同時轉送街道辦事處;
3.來文內容需要本街道聯組全部或部分區人大代表知情但沒有抄送給代表的,人大街道工委應及時轉發給聯組相關代表;
4.收到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發給區人大代表、有關人員的文件資料,人大街道工委應及時並按要求轉送給區人大代表和有關人員。
第三條 公文的擬製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一)人大街道工委在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起草人、街道黨政辦(人大辦)逐級審核,經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審批簽發;
(二)公文在印發前應認真對發文內容進行複核、登記、編製文號。凡是人大街道工委發文並有文號的文件,簽發人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四條 對需要報請領導批示的重要公文,應及時上報審批。緊急、重要的公文應及時、重點催辦,對公文辦理的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隨時或定期向領導反饋辦理情況。
第五條 公文處理完後,要及時整理歸檔。
第六條 涉密公文辦理,嚴格按照涉密文件處理辦法辦理,確保安全。
人大街道工委公章使用管理
第七條 加強公章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審批與保管分離的原則,指定管印人員負責保管。
(一)使用印章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承辦人員要先行登記,寫明用印時間、印章種類、用印事由、印數,並經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批準,才能使用印章,印發公文以領導簽發為據,不重複審批;
(二)嚴禁在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嚴禁攜帶印章外出;
(三)嚴格執行用印規定,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印手續的,管印人員有權拒絕使用公章。用印要嚴謹準確,注意核對無誤;
(四)要確保公章存放和使用安全。管印人員要認真負責,妥善保管,隨用隨鎖,不得轉借和外借。要防止破損,發現印章丟失要及時向領導報告。
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工作管理
第八條 加強信息工作管理,做好人大街道工作信息的采寫、編輯、審核、報送等工作。信息采寫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及貫徹執行的情況;
(二)在代表大會期間,本代表團的與會代表、參會人員,對大會各項議程的審議情況,對我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代表風采和大會花絮等情況;
(三)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聯組的區人大代表,以及全國、省、市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先進典型事例。本聯組區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學習、述職等履職活動情況;
(四)本聯組區人大代表在大會或閉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本聯組區人大代表接訪走訪選民群眾情況,以及選民群眾提出的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辦理答複和解決情況;
(六)其它需要進行宣傳報道的情況。
報送信息需經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稿上注明來稿單位及撰稿人姓名及聯係方式,連同電子版一並報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對報送信息進行審核,根據其價值,決定對該信息的取舍和對被采用信息的文字修改,並在區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經審核的信息,各信息報送單位按歸口原則當天報送至相關刊物及網站。
人大街道工委外出請假管理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外出培訓學習、工作調研等要納入年初工作計劃,相關工作方案於每年年初報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組織實施前需經區人大常委會審批同意。赴外省的培訓學習和工作調研等,原則上每年隻組織1次。
第十條 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外出和個人請假審批製度,區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公離開廣州市出差、出訪、學習以及個人離崗休養(包括在廣州市內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批。填寫《區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外出和個人請假呈批表》,列明外出事由、期間主持(代管)工作的同誌姓名及職務,日常公務外出的附上相關通知或工作方案等依據,向街黨工委書記報批後,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辦理,由區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加具審核意見,報區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審批。
請假情況同時報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備案。
第十一條 因處理本人、家庭緊急事務或緊急公務外出活動(須附上有關通知。如口頭通知的,須列明收到通知的具體時間),確實無法及時辦理書麵報批手續的,可先按請假審批程序逐級口頭請示,同時報送呈批表補齊手續。
出入境的審批手續按區委區政府的有關規定、程序呈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區人大代表
向原選區選民述職辦法
(2018年11月27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是人大代表接受選民監督的有效形式,有助於調動和提高代表履行職責的積極性。為加強原選區選民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密切人大代表和選民的聯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的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每屆最後一年統一進行。根據工作需要,經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也可以在屆中分期分批進行。
第三條 區人大代表在每屆任期內至少到選區向選民述職一次。
第四條 九龍鎮人大、區人大各街道工委負責製定代表述職工作計劃,確定述職代表人選,落實選民代表,組織召開代表述職會議。
第五條 區人大代表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情況;
(二)出席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區人大常委會及“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發言,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三)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及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研、評議、座談、學習、培訓、旁聽庭審等各項活動情況。閉會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四)參加代表進社區、進網格次數、實效等,以及其他與選民群眾聯係,聽取和反映選民意見和要求的情況;
(五)提高自身素質,做好本職工作,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情況;
(六)其他與執行代表職務有關的情況。
第六條 區人大代表應按照述職內容,撰寫履職報告。安排作履職報告的人大代表需於開展述職活動的三天前向九龍鎮人大、區人大各街道工委提交書麵履職報告。
第七條 區人大代表在選民代表會議或選民大會上進行述職,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口頭或書麵形式。由人大代表社區聯絡站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程序一般為:主持人介紹述職代表的基本情況,說明代表述職的意義;區人大代表述職;選民代表對述職報告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建議;進行滿意度測評,主持人點評小結等。
第八條 九龍鎮人大、區人大各街道工委會同各選區組織推選選民代表工作。本聯組全體代表參加,邀請的選民代表不少於30名。
第九條 九龍鎮人大、區人大各街道工委組織對選民代表進行培訓,內容包括代表述職工作的意義、述職內容、程序、評議方法等,提高區人大代表述職工作的效果。
第十條 九龍鎮人大、區人大各街道工委及時整理評議意見、彙總滿意度測評結果,向述職的區人大代表反饋,區人大代表應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認真整改。述職滿意度測評結果、代表整改情況一並報區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備案,並作為下一屆代表連任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九龍鎮的鎮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工作,由鎮人大主席團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依法製訂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係代表
暫行辦法
(2018年11月27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密切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在參加常委會活動、做好常委會分工工作和聯係本選區選民的同時,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代表的監督和批評。
第三條 聯係代表的主要內容:
(一)聽取代表對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情況的反映;
(二)圍繞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問題和代表視察等活動,征求代表意見,並了解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視察意見等落實情況;
(三)向代表通報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情況,聽取代表對常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了解代表對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情況,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人民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等問題的反映;
(五)聽取和了解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發揮代表作用、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方麵的情況。
第四條 聯係代表的方式和要求: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通過調研、視察、執法檢查、走訪慰問、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召開代表座談會、接待代表來訪等方式加強與代表的聯係;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采取分鎮、街道代表聯組及代表聯絡站與代表直接聯係的同時,按照區人大常委會的分工聯係部分代表。每一名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重點聯係3名左右代表。聯係對象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按照分工聯係代表的次數每年不少於2次。
第五條 聯係代表情況的處理: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代表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能答複說明的應及時答複說明;不能及時答複說明的,分別按照以下方法處理:
(一)屬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由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依法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代表;
(二)代表反映的重要情況及意見、建議,應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領導彙報,或在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上提出;
(三)代表反映的其他情況及意見、建議,以文字或口頭的形式轉交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處理。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代表反映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不得截留或隱匿,需要保密的不得任意泄露;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對代表反映的情況和問題,應認真研究分析和處理,並及時將研究結果或處理情況告知代表本人。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每次聯係代表的情況要認真記錄存檔。
第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代表履職補助製度
(試行)
(2018年11月27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黃埔區人大代表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一步規範代表履職補助,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有關規定,參照《關於印發<廣州市人大代表工作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常辦[2017]96號文),根據我區代表工作的實際情況和財政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區人大代表工作經費由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聯工委)會同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編製預算。
第三條 區人大代表工作經費主要用於保障區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各項開支,包括會議費、學習資料費、交通費、代表慰問金和補貼以及其他按規定由代表工作經費列支的費用。
第四條 區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範圍包括:
(一)參加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應邀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
(三)參加區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區人大各街道代表聯組以及其他各有關單位等(以下統稱活動組織單位)組織的集中視察、專題視察、立法調研、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述職、學習培訓、考察活動等;
(四)參加代表進社區活動;
(五)其他按規定開展的有組織的代表履職活動。
第五條 代表工作的相關會議由選聯工委牽頭組織,經常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後召開,費用從會議費中列支。
第六條 區人大代表的學習資料由統一訂閱和代表自選兩部分組成,統一訂閱的學習資料由選聯工委請示常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後訂閱發放,相關費用在學習資料費中列支。代表自選的學習資料由代表自行訂閱,每人每年補貼1500元,由各鎮街聯組編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 區人大代表參加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交通費按每人每次200元的標準;區人大代表應邀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交通費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標準,由選聯工委按考勤情況確定發放交通費的代表名單,經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組織發放,費用從交通費中列支。
第八條 九龍鎮人大、區人大各街道工委按所在聯組代表每天250元、每年10天的標準核算代表履職活動經費,由各鎮街聯組編入年度財政預算包幹使用。工作人員的經費按參加活動代表人數的15%進行核撥。
無固定收入的區人大代表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發放補貼,由其所在聯組報選聯工委核對發放。
第九條 區人大代表參加活動組織單位組織的相關活動,交通費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標準發放,經活動組織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後由活動組織單位據實從包幹使用的代表活動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區人大代表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按2000元的標準發放補助金;在任期內因病因故去世的,按3000元的標準發放慰問金,經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核對發放,從代表活動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代表工作經費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代表工作經費的預算、審核、申請、管理和發放工作,不得克扣、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 九龍鎮的鎮人大代表履職補助製度,由鎮人大主席團參照本製度,製定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如上級有新的明文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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