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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考勤、休假暫行辦法

作者: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18-10-23

2018101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規範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嚴格考勤及請休假紀律,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關於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發[2008]27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日常考勤

 

第一條  常委會機關實行工作日實名考勤,工作日上、下班時間按照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統一規定的時間執行。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考勤登記,每季度彙總考勤情況並以適當形式公布,考勤記錄作為計發工資、津貼、獎金、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和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二條 請銷假:工作時間每個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崗;因公外出或臨時外出辦事不超過半天的,應事先向有審批權限的領導請假,返回崗位後及時銷假。超假的,按缺勤處理。無故拖延辦事時間或事後不及時銷假的,按缺勤處理。

第三條  凡離開廣州市或因病、因事請假超過半天的,均須填寫請假報告單呈批。如因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先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事後及時補辦呈批手續。

第四條  審批權限:

(一)辦公室科以下幹部職工請假半天以內的,由科長審批;請假1天以上的,經科長同意後由辦公室副主任審核、主任審批;工委一般幹部職工的請假,由工委副主任審核、主任審批。

(二)處級幹部請假1天以內的,由直接上級領導批準;請假2天的,由常委會分管領導批準。請假3天(含3天)以上的,調研員、副處級幹部由所在工委、辦主任同意後,報常委會分管領導批準;工委、辦主任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常委會主任批準。

(三)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請假,由常委會主任審批;常委會主任請假,報區委主要領導批準。

第五條  因公出差5天以上給予半天準備時間,出差途中改變行程應事先向有審批權的領導請假,否則超出原計劃行程的時間按缺勤處理。 

第六條  機關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探親假、婚育假等各類帶薪假期,均須按規定和程序辦理休假呈批手續,經領導批準的《區人大常委會機關休假審批登記表》均須送辦公室人事科存檔備案。

 

第二章  各類假期

 

        第七條  帶薪年休假。工作累計滿一年以上的(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人員),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帶薪年休假可根據工作情況分段休。

(一)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假期。

1.累計工作滿一年未滿十年的5天;

2.累計工作滿十年未滿二十年的10天;

3.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15天。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若當年享受帶薪年休假後,再請病假超過以上13條的情形之一的,或工作人員本年內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並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則在下一年不再給予帶薪年休假;

5.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後,另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三)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假、產假和喪假期間,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條  探親假。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的,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申請探親假。

(一)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的,或本人自願兩年積累探親一次的,經常委會領導批準,可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二)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30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以上(一)、(二)、(三)款規定必須是探親對象居住在廣州市以外、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200 公裏以上才能申請探親假。

探親假為連續假期,即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差旅費按國家規定報銷。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處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九條  婚假。工作連續滿一年,辦理了結婚手續,憑結婚證經批準給予婚假5天。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假須一次性休完,且在登記之日起半年內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婚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十條  生育假。工作連續滿一年,已婚且在計劃內生育的適用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婚前學習憑婚育學習通知書,報經批準後給假1天。

(二)產前檢查假。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為98天,增加條例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獎勵假80天,共178天。難產(以醫學證明為準)的增加30天,共20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男方享受15天陪產假,應在女方產假內一次性休完,並仍可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

(四)懷孕流產引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42天。

第十一條  事假。工作人員處理私事原則上應利用年休假,在年休假用完後仍需請假處理私事的,應書麵提出請假,經主管領導批準。未經領導批準而缺勤的,作曠工處理。請事假超過一定時間的,按相關規定扣發工資和補貼。

第十二條  病假。因疾病(因公致傷、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出示醫療單位證明,可以請病假。病假超過一定時間的,按第七條規定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並且按相關規定扣發工資和補貼。

第十三條  喪葬假。配偶或直係親屬、嶽父母、公婆逝世後,經單位領導批準,給予喪葬假5天。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喪葬假不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四條  工傷假。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工傷假,假期視工傷情況而定。工傷醫療終結後,有勞動能力仍須休養的,可申請病假,待遇按病假期間的待遇辦理。

        第十五條  其他假。在本市範圍內參加家長會的,憑家長會通知單申請安排半天假期,每年不超過兩次。

第十六條  各類假期內的工資福利的發放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因病住院和出現意外情況的,應及時告知常委會辦公室和機關工會,以便及時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第三章  加(值)班補休假

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製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對幹部職工加(值)班實行補休製度。

第十八條  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參加以下公務活動或加(值)班的,給予補休。

1.參加省市區和本單位組織的會議和公務活動的;

2.參加市區組織的外出調研培訓;

3.參加統一安排的節假日在崗值班的;

4.經領導確認,需回單位參加應急加班的

        第十九條  加班審批認定。因工作需要進行加班的,須事前向上一級負責人報告,並於加班後1個工作日內填寫《黃埔區人大機關工作人員加(值)班情況登記表》(附件3),辦公室(工委)主任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批確認;辦公室(工委)副主任、調研員加班的,由辦公室(工委)主任審批確認;科長由辦公室(工委)負責人審批確認,科長以下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審批確認。

         參加會議、公務活動、外出調研或統一安排的在崗值班的,憑會議通知按程序報批確認補休時間(天數)。

第二十條  法定工作時間外加班起算時間為2小時,累計加班4小時補休0.5天,累計加班8小時補休1天,以此類推;在崗值班1天可給予1.5天補休假;按程序審批確認的加班時間可以累積,從下一月開始計入補休天數。補休時間原則上應在本年度休完,超過本年度未休,則從0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申請補休假時,需書麵填寫《常委會領導外出請假(休假)呈批表》(附件1)或《黃埔區人大機關休假審批登記表》(附件2),按本製度規定的流程報批。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工委)每個月彙總加(值)班、補休的情況,用《黃埔區人大機關工作人員加(值)班情況登記表》(附件3)做好登記,於每月10日前將《黃埔區人大機關參加集體活動考勤表》(附件4)、《黃埔區人大機關工作人員補休情況彙總表》(附件5)送人事科備案。

第二十三條  補休假應先於公休假、事假等其他假期使用,原則上應在本年度休完,超過本年度未休完的,按放棄處理。辦公室(工委)要加強對加(值)班補休的管理,按照實事求是原則如實填報、審核加(值)班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各工委要根據工作安排,結合個人意願,統籌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探親假等假期,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和休假製度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年休假應當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六條  探親假、產假、陪產假、婚喪假及其他符合計規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規定與上級文件的最新規定有衝突的,執行上級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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