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預算監督辦法 |
作者:黃埔區 發布時間:2016-12-30 |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財政預算監督辦法
(2016年11月30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提高監督質量,更好地發揮預算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監督預算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區人代會)審查區人民政府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區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區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區人大常委會負責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初步審查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監督區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區本級決算;撤銷區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牽頭組織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各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工作機構)對部門預算草案的預先審查工作。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按照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具體實施對相關部門預算草案的預先審查,並提出預先審查意見。
區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工委)負責區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負責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對部門預算草案預先審查意見的彙總工作;承擔區本級預算草案預先審查及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麵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區預算審查實行“三審”製。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對部門預算進行預先審查;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區人代會審查和批準預算並作出決議。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報送區人代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五條 區人代會或者區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由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複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複後20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包括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進行的部門預算預先審查和由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兩個環節。
第八條 每年9月,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布置預算編製工作之後,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自身監督工作的重點,結合各自對口聯係的政府職能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擬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或項目支出,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或項目支出之後,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著手組織部門預算預先審查的前期工作調研,了解部門當年預算執行情況、各有關部門審計檢查評價或人大審議發現問題整改情況,並聽取部門預算編製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前期調研工作報告,提交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根據前期調研情況,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部門預算預先審查的重點進行調整。
第十條 部門預算“一上”之後,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組織工委委員和部分區人大代表,采用多種形式,對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重點審議的部門預算進行預先審查。部門預算規模比較大的,也可以選擇支出額度較大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支出預算進行預先審查。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各位委員、代表、專家的預審發言,形成預先審查意見,由財經工委統一彙總,報經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後,交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形成的預先審查意見彙總以及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提交區人大常委會,作為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代表大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形成的預先審查意見彙總以及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作為預算草案參考資料一並印發全體代表參閱。
第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在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之前組織預算初步安排專題調研。
專題調研由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大會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委員、部分區人大代表、財經工委委員、區人大常委會各街道工委負責人、鎮人大負責人和專家參加。可以采用座談會、詢問、專題視察等方式,就預算初步安排方案、重大項目和大額專項支出、重點民生支出等內容展開調研。
專題調研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形成書麵調研報告,交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處理。
專題調研報告以及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提交區人大常委會,作為區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代表大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的專題調研報告以及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作為預算草案參考資料一並印發全體代表參閱。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區人代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交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根據要求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本年度預算編製的原則及思路;
(三)本年度預算草案,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草案及表格、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及表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及表格、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預算草案及表格、區本級部門預算草案;
(四)區人大常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區人代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與本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計劃和實際需要相適應,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預算的編製是否完整、詳細,是否符合預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關預算細化的規定;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六)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七)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收到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可以邀請區人大代表、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專家參加。
區人大常委會組織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的有關會議,應當通知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回答相關詢問。
第十五條 初審結束後,財經工委應當協助辦公室形成區人大常委會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期間,區人大常委會的初步審查意見應當隨預算草案一並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在區人代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全體代表對報告進行審議。
大會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結合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報告進行進一步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區人代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區人代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由大會對預算草案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自區人代會批準預算之日起20日內向區級各部門批複預算。
各部門如需批複所屬各單位預算的,應當在接到區財政部門批複的本部門預算後15日內完成。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在法定時間內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預算年度終了後,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區人代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采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三)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向區預算單位批複預算的情況;
(四)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況;
(五)重點支出項目資金到位及撥付情況;
(六)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
受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對年初重點審議的部門預算上半年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查或者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進行的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府相關部門或者有關方麵的專家參加。
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相關調查或者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進行檢查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區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由區人民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可以邀請部分區人大代表參加。財政部門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情況和結果,應當報送財經工委。必要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區人民政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專項或專題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議意見,區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區人代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五條 經區人代會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二十六條 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區人民政府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財經工委征求意見。
財經工委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初步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區人大常委會經過審議後,作出是否批準預算調整的決定。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在法定時間內將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區人民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決算草案的同時,應當提交區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三十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區人代會批準的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三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區本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區本級決算草案送交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征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的同時,聽取區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的30日前,向財經工委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可以對上年初重點審議的部門預算的決算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財經工委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初步審查意見。
第三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區人代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根據財經工委的初步審查意見、各工作機構對部門決算的檢查意見以及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或者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的決議,區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區人代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對廣州開發區預算的監督,依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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