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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組織調研視察工作細則

作者:黃埔區   發布時間:2016-09-12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

組織調研視察工作細則

201662日黃埔區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組織調研視察工作,參照《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組織調研視察工作細則》,結合本會機關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各工委(辦)組織調研視察活動,應圍繞常委會會議議題、常委會和機關重要工作,以及事關黃埔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

第三條 堅持科學統籌、講求實效,盡可能采取小規模、多組別的方式,做到明察與暗訪、定向與隨機抽查相結合。

第四條 堅持從嚴把關,參加人數原則上市外每團、區內每組不超過10人;不安排與調研視察內容無關的人員參加,不安排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調研視察,不前往與調研視察無關的地點。涉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議案決議辦理等常委會會議議題,可安排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會前的調研視察活動。區內調研視察應減少“一府兩院”相關單位陪同人員,盡量在半天內完成,不安排住宿和就餐;如確有用餐需要,應事先報常委會分管領導批準,在機關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五條每年上半年由辦公室結合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計劃、常委會會議主要建議議題安排,彙總各工委(辦)調研視察初步方案,編製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調研視察計劃,送各工委(辦)征求意見後,提交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調研視察由各工委(辦)自行組織,根據調研視察內容合理安排常委會組成人員、工委委員、人大代表參加;常委會領導帶隊涉及多個部門或邀請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參加的調研視察,由辦公室會同相關工委(辦)組織落實。

特殊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調研視察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調研視察活動。調研視察小組可由常委會領導、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工委(辦)負責人及工委委員、人大代表、區人大機關工作人員等組成。

第七條 各工委(辦)應當根據常委會年度調研視察計劃,結合常委會會議審議該議題的時間安排,製訂工作方案,明確調研視察主題、參加人員、具體時間、行程安排、工作分工等內容,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各工委(辦)的調研視察工作方案審定後,應同時送辦公室備案,辦公室負責對機關的調研視察活動進行統籌協調,避免主題雷同、地點重合、疏密不均。

第八條相關工委(辦)負責收集和發放會議材料,起草並呈批會議主持稿。常委會主任的講話稿,由辦公室綜合調研科負責起草,經辦公室和相關工委(辦)負責人審核後,報常委會主任審定。常委會其他領導的講話稿,由相關工委(辦)起草,並呈報該領導審定。

有調研視察小組的,發放會議材料、起草主持稿和領導講話稿等工作,由調研視察小組負責,需要辦公室協助的,應提前與辦公室負責人溝通,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九條邀請媒體的範圍和宣傳口徑,由辦公室與相關工委(辦)協商,報常委會領導審定;對區外媒體的新聞通稿由辦公室綜合調研科會同相關工委(辦)起草;調研視察信息由相關工委(辦)撰寫。

第十條調研視察活動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各工委(辦)應當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活動的情況書麵送選聯工委彙總,記入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手冊。

第十一條各工委(辦)應當根據常委會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在活動結束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起草調研視察(包括暗訪和隨機抽查)的情況報告,及時研究調研視察成果的轉化措施。

第十二條調研視察結束後,各工委(辦)應當按照機關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活動材料、照片等的歸檔工作。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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