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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作者:黃埔區   發布時間:2016-09-12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

管理辦法

201662日黃埔區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的管理,及時做好人大工作信息的收集、處理、傳遞等工作,為區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和提高工作效能提供信息服務,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工作重點圍繞以下內容進行:

(一)在我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大代表、我區選出的廣州市人大代表及區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先進典型事例,廣州市人大代表黃埔聯組、區人大代表各聯組活動的情況;

(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賦予職責的重要動態,主要是指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等重要會議的動態和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的執法檢查、專題視察、工作評議、專題調研等重要工作活動的動態;

(三)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的情況;

(四)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區人大常委會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六)本區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七)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的重要動態;

(八)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先進典型事例。

第三條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是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區人大常委會信息工作的管理、組織、協調,並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區依法治區辦、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九龍鎮人大報送的信息,進行收集、篩選、處理、編發、反饋、儲存;

(二)負責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工作信息進行收集、傳遞、反饋、儲存,對外地有學習借鑒價值的工作信息進行收集、傳遞、儲存;

(三)負責區人大常委會網站建設、維護和信息報道工作的業務指導;

(四)負責組織召開信息工作會議;

(五)負責對信息員進行業務培訓;

(六)負責區人大常委會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區依法治區辦、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九龍鎮人大為報送信息的單位(以下簡稱各信息單位)。

各信息單位應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工作人員作為信息員。信息員應具備較強法製觀念、較好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各信息單位的信息員名單應報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綜合調研科備案。

各信息單位要為信息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特別要為負責信息工作的同誌參加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組織的有關會議、活動,以及查閱有關文件、材料提供便利。

第五條信息分為必報信息、選報信息、指報信息三大類。

(一)必報信息是指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的思路、進展和成效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牽頭進行或經辦的各項工作及活動的消息、總結報告、會議紀要等;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以及九龍鎮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新經驗、新問題,履行職責中具有創新性、探索性的做法,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及進一步修訂、完善的意見、建議,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以及人大自身建設方麵的成效經驗等。

(二)選報信息是指各信息單位根據實際報送的有價值的信息,包括有創新性的做法、建議,存在問題,典型案例,群眾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思想、行動,區、鎮人大代表的先進事跡等。

(三)指報信息是指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臨時交辦的任務,要求有關信息單位及時提供的信息。

報送信息的內容要一事一報,具體、詳實,重點突出,體現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和內部性。

第六條 必報信息應在信息事件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選報信息應在保證時效性的前提下及時報送;指報信息應根據要求按時報送。所報信息屬於緊急信息的,隨時發生隨時報送,並續報事態進展、處置措施及結果。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領導視察、調研以及其他重要活動的工作信息由陪同的工作人員負責報送;各工作委員會的調研、視察以及其他重要活動的工作信息由各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負責報送;區人大代表各聯組活動,以及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九龍鎮人大組織的調研、視察等活動的工作信息由街鎮工作人員或聯絡員負責報送。

第八條各信息單位報送信息需經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在稿上注明來稿單位及撰稿人姓名及聯係方式,連同電子版一並報送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各信息單位報送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批評性或敏感性信息稿件須經區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簽。

辦公室對報送信息做好登記,進行審核,根據其價值,決定對該信息的取舍和對被采用信息的文字修改,及時反饋各信息單位,並在區人大常委會網站上發布。經審核的信息,各信息報送單位按歸口原則當天報送至相關刊物及網站。

第九條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簡報、網站、宣傳欄形式,作為發布、傳遞人大工作重要信息的基本載體。

第十條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綜合調研科編製報送信息登記表,對收到的信息進行登記和統計,定期公布各信息單位報送信息情況及被采用情況。

第十一條實行稿酬製度,對被采用的信息付給稿酬。稿酬每一個季度發放一次。稿酬的標準另行製定。

第十二條鼓勵各信息單位積極開展調研,撰寫有關人大工作的調研文章。調研文章被區級或以上的領導作批示的,被省、市人大製度研討會采用的,或被區及市以上單位刊物采用的,區人大常委會按照區的有關標準,對作者付給稿酬。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解釋。本辦法從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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