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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規定

作者:黃埔人大   發布時間:2016-09-12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

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規定

20151029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區人大機關公章管理,根據《保密法》有關要求和相關公章管理製度,具體製定本規定。

第一印章的保管

按照審批與保管分離的原則,常委會黨組、常委會、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機關黨總支部、機關工會及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各類印章,統一由秘書科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條用印的審批

(一)使用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印章,由黨組書記簽名批準;

(二)使用區人大常委會印章,由常委會主任簽名批準;

(三)使用辦公室印章,由辦公室主任簽名批準;

(四)各工委及依法治區辦印章使用由各工委主任或依法治區辦主任簽名批準;

(五)機關黨總支部、機關工會的印章使用,分別由黨總支書記、工會主席簽名批準;

(六)如急需用章,可口頭請示相關領導同意或副職領導審批,事後補辦正常的審批手續;

第三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須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章,承辦人員要先行登記,寫明用印時間、印章種類、用印事由、印數,並經有關領導批準,才能使用印章,印發公文以領導簽發為據,不重複審批。

(二)嚴禁在沒有填寫內容的空白紙上蓋章。嚴禁攜帶印章外出辦公事或私事。

(三)管印人員要認真負責管好印章,防止破損,發現印章丟失要及時向領導報告。嚴格執行用印規定,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用印手續的,管印人員有權拒絕使用公章。用印要嚴謹準確,注意核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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