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保證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質量的辦法 |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9-12 |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常委會
關於保證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質量的辦法
(2016年4月28日黃埔區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以下簡稱常委會會議)是區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為提高常委會會議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會議原則
第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要自覺接受區委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重要人事任免時,要保證區委的決策和重大部署通過法定形式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條 常委會會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集體行使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等職權。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政治理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學習,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規定出席會議、積極發表審議意見。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要進一步增強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嚴格遵守憲法、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的相關規定,高度重視、準確把握常委會監督的重點、程序和要求,不斷完善報告重大事項、專項工作、執行決議決定、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等製度。
第五條 本會列席人員、邀請列席的各街鎮人大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區人大代表,要增強民主法製意識,列席會議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積極參與會議審議。
第二章 確定會議議題
第六條 常委會應當圍繞全區中心工作大局,將關係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持續改善、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列入會議議題。
第七條 常委會應當根據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各工委、辦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新聞媒體披露的重要問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以及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等途徑來選擇議題。同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議題,並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適時充實和調整議題。根據選定的議題,經主任會議同意,製定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第八條 常委會各次會議的議題主要根據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的安排確定。具體議題安排及需要增加、變更或撤銷的議題,由常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收集整理後提交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各工委、辦應當按要求的時間提交議題。
“一府兩院”可以主動向常委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常委會主任會議應及時研究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題。
第三章 會議準備
第九條 辦公室要按照常委會全年審議議題的安排,一般在常委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向“一府兩院”發出預告,要求準備相關議題材料。常委會相關工委、辦在預告發出後跟進相關部門材料準備情況。
第十條 “一府兩院”對常委會會議預告規定的議題,以及主動向常委會報告的專項工作議題,要認真做好議題材料的準備工作;材料要實事求是,內容翔實,格式規範。“一府兩院”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計劃報告、預算報告草案送交常委會有關工委征求意見,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材料送交常委會有關工委征求意見。常委會有關工委收到征求意見的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反饋意見。
“一府兩院”對報告修改後,按照格式要求,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報告公文文本和電子文檔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分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未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報送議題材料的,該議題原則上不提請當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如因特殊原因確需安排上會的,需呈報常委會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等會議材料必須報區長或分管副區長、院長、檢察長簽發後送交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各工委、辦提交的會議材料必須報常委會分管領導或其授權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後方可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印發。
第十二條 在常委會會議召開的一個月前,常委會有關工委、辦應當就提交會議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報告、預算報告等議題,開展調研、視察等工作,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做好準備。調研、視察參加人員應當注重專業性和代表性,除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工委委員參加外,可以安排相關工作領域的代表參加,增強調研、視察的實效。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應當要求議題所涉及的各工委、辦,彙報對提交常委會審議議題的預審意見、初審意見、調研視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提交決議決定代擬稿或草案稿,為常委會會議審議做好準備;科學合理安排常委會會議會期及日程,使各項議題都得到充分審議。
第四章 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一府兩院”應當分別由區長、院長、檢察長向常委會會議作專項工作報告。區長、院長、檢察長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可以委托副區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內容較單一的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區長可以委托相關職能部門的正職作報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聽取報告,積極進行審議,組成人員的發言應注意質量,以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為主;列席人員和旁聽公民也可以在會議上圍繞審議議題發言。議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列席會議,認真聽取意見,解答或說明會議提出的問題,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會議。
第十六條 根據會議需要,常委會會議可以采用全體會議審議和分組審議的方式。分組審議時,小組召集人原則上按照議題安排逐項審議,要積極引導組成人員發言。分組審議後,召開全體會議,由各組召集人歸納彙總本組審議意見,其他組成人員可作補充發言。
第十七條 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如對決議決定草案、人事任免議題等重要事項有嚴重分歧,召開主任會議研究處理辦法。
第五章 審議意見的形成和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召開常委會會議前,審議議題相關的工委、辦先形成審議意見草案,經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審核,常委會主任同意後上報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審議議題時,辦公室派工作人員到會記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同時結合審議發言記錄對各工委、辦提交的審議意見草案及時進行修改,在該次常委會會議上表決,原則通過後按公文處理程序呈批,由常委會主任簽發,並以常委會文件形式印送“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十九條 “一府兩院”收到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後,應當在三個月內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稿先送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再正式報送常委會。常委會相關工委、辦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二十條 “一府兩院”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完畢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和常委會相關工委、辦書麵說明情況,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一府兩院”逾期未辦理完畢、也未說明原因,或經延長辦理時間仍未辦理完畢的,常委會辦公室應下達督辦通知書,督促加快辦理進度。
第二十一條 報送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由常委會有關工委、辦認真組織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閱後,提交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審核意見包括:辦理單位按照審議意見要求完成相關工作情況,未完成的工作的原因及對後續處理方式的建議。
主任會議聽取常委會有關工委、辦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審核意見後,經研究決定,分別采用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認為符合審議意見要求的,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交常委會組成人員審閱。
(二)認為基本符合審議意見要求,但部分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整改的,提交常委會會議組織專題詢問或者采取其他監督措施。
(三)認為不符合審議意見要求的,要求“一府兩院”重新向常委會會議作關於該項工作的報告。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工作的報告作出決議。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應當根據辦公室發出的會議通知,準時到會,全程出席。因生病、預先安排的出訪、參加中央或省市重要會議和公務活動等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或不能全程參加會議的,可以請假。請假的需提交申請,通過辦公室呈報常委會主要領導批準。
列席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應當全程列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列席會議需要請假的,應當向辦公室提交書麵申請,由辦公室呈報常委會主要領導批準。
會議實行簽到考勤製度。會議出、缺席情況,由辦公室以書麵形式進行通報,並予以公布。常委會組成人員年度出勤情況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書麵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參加常委會會議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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