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9-12 |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
(2015年11月9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遇有特別情況,也可以不公開舉行。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參加省、市、區的重要會議或因公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書麵請假,並告知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視為缺席。在會議進行期間,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應當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的請假、缺席等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記錄,通過區人大網站和區內媒體進行通報。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可安排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分組會議的召集人由主任會議在會前指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通知有關單位做好工作報告、議案、工作方案等會議材料的準備。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有關工作報告、材料的提交時間和要求如下:
(一)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的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上半年計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有關草案、方案、工作報告等會議材料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二)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會議舉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三)有關單位應在會議舉行十日前將會議材料的正式稿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四)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擬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有關單位。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二日前,將其他會議材料(需要會後收回的材料除外)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可以按照會議的議題邀請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委員、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有關的區人大代表、本區選出的市人大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議案或工作方案,應當通知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舉行分組會議進行審議時,應當通知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派出負責人到各組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實行“審議意見卡”製度。在會議召開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審議意見卡”連同審議的議案、工作報告、工作方案等會議材料一並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進行審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既可以口頭發表審議意見,也可以通過“審議意見卡”提交書麵審議意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記錄常務委員會會議情況,會後整理編寫會議紀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需要查閱或者修正其發言記錄的,應在會議期間向記錄人員提出。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綜合整理,形成審議意見印送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稿(整改措施報告稿)先送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再正式報送常委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擬訂有關議案草案,並經主任會議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議案應以書麵形式提出,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提出。
第十九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對區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的實施方案,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後,提議案機關、提議案人或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簽署的書麵報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職務呈批表》、關於擬任命人員考察材料或者擬免職人員的免職理由的書麵材料,由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到會提請任免。正職領導人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應當說明原因並委托副職領導人到會提請任免。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個別副區長、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撤職案。
區人民法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撤職案。
區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個別副區長、區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以及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撤職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如果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請,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可暫不交付表決,授權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進一步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個人提出的臨時動議(包括對議案的修正案),獲得兩名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附議時,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臨時召集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的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對於代表大會決定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常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要求有關機關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議案的實施情況。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幹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審查和批準區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級財政決算草案,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專題視察、專題調研、代表視察結束後,執法檢查組、專題視察組、專題調研組及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視察報告、專題調研報告、代表視察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到會作報告。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有計劃地安排進行評議。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或者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或者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麵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或者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麵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或者區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質詢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五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複,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麵答複。
第三十七條 質詢案以口頭答複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複。質詢案以書麵答複的,應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並印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案的答複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複。
第三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出答複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麵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調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所涉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四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或者發出法律監督書。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區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審議發言,應圍繞議題,簡明扼要。每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鍾,事先提出要求延長發言時間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十分鍾。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
第四十六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決議、決定、工作議案、人事任免等事項,必須獲得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讚成方為通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交付表決的事項可以投讚成票或者反對票或者棄權票。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人事任免案按《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表決;一般實行逐人表決;但經當次會議到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多數同意,也可以實行合並表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對廣州開發區的監督工作,按照本規則進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在執行中遇到沒有規定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說明。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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