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黃埔人大
無標題文檔

首頁>法規製度>工作製度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9-12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議事規則

201591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大會工作機構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章 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議事行為,提高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人大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期一般不少於兩天。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代表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代表大會會議。臨時召集的代表大會會議的會期,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應當出席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會前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請假,在會議期間,應當向大會秘書處請假。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的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會議列席人員;

(五)組織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六)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等會議資料;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區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區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的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報告(征求意見稿)等發給代表,征詢修改意見和建議。

臨時召集的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代表大會代表按街鎮(片區)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特別少的街鎮(片區),經常務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合並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必要時代表團可劃分若幹個代表小組,各代表小組推選組長、副組長。

第九條  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討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有關草案提出修改或調整意見,並向預備會議作說明,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前舉行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幹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推定主席團成員若幹人輪流擔任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才能舉行。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五)其它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受主席團的委托,可以處理與會議議程、會議日程有關的具體事項。
  主席團常務主席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代表團團長會議,研究有關問題,提出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本屆代表的,應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

本區代表大會選舉以及常務委員會補選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工作調動交流來本區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大會秘書處負責對記者采訪會議進行安排。代表大會在必要時,經主席團會議決定,可以舉行秘密會議。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申請旁聽者憑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委托的單位、組織提出申請,或者委托代表提出旁聽大會全體會議的申請。

旁聽人員可口頭或者書麵向大會秘書處提出關於黃埔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的正常進行。

 

第三章   大會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幹人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主席團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事務。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工作組,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任期一屆。委員會的成員,屆內可作個別調整。
  各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常務委員會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舉行時,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移交代表大會有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向主席團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轉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書麵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全體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書麵或口頭說明,提供有關資料。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門審議。審議結果,由主席團研究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代表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審議時,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必要時也可邀請提案人、有關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本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對有關議案作補充說明。

在審議中,如果認為議案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審議通過,或者決定提請下一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代表大會決定交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監督實施,並向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複。代表對答複不滿意的,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責成有關機關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複。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經濟計劃和預算

 

第二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大會全體會議聽取上述報告後,經各代表團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就黃埔區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本年度計劃草案、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為代表大會會議審查作準備。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常務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對區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連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一並交各代表團審議,再由主席團決定將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應將初步審查意見以及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初審意見的反饋處理情況一並印發代表參考。

第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對各項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草案,由秘書處起草,經主席團同意後交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根據代表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各項報告時,主席團認為需要,可以組織大會發言或者組織專題審議,代表個人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可以在大會全體會議或者專題審議會議上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書麵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和它所屬的各工作部門以及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  質詢的事項應屬於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不宜涉及下列事項:
  (一)與代表個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問題;
  (二)進入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

第三十二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受質詢機關必須根據主席團的決定在主席團會議、有關代表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複,或者書麵答複。
  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複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答複的,有關的代表團應當將答複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提出質詢案和答複質詢案的情況書麵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複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複;質詢案以書麵答複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印發會議或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質詢答複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複。

第三十四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有權就特定問題進行調查,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資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本區為選舉單位選舉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代表大會選舉。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代表十人以上書麵聯名提名。
  代表大會選舉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十人以上書麵聯名也可以推薦。

上述候選人的提名、推薦者,應當書麵向會議介紹被提名、所推薦候選人的基本情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必須在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隻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區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具體差額人數,由代表大會選舉辦法作出規定。
  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
  代表大會選舉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進行差額選舉。
  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十一條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選舉區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是否另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如需另行選舉,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的差額數確定候選人,也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差額數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時,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三條  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或者選舉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從主席團將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至代表提名候選人的截止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

第四十四條  代表投票結束後,由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總監票人簽字並向主席團報告投票結果,經主席團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由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宣布,並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當選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區國家機關領導人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由主席團製定選舉辦法,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補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選舉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六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代表大會選出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案在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有關的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罷免代表大會選出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區長、副區長、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代表大會備案。
  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八條  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經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與會議議題無關的發言,會議主持人可以製止。
  第五十條  代表每次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鍾。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一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表決必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章   

 

第五十二條  廣州開發區的監督工作,按照本規則進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所述的代表聯名,可以是一個代表團內的代表聯名,也可以是兩個以上代表團的代表聯名。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無標題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