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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作者:   發布時間:2016-09-12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20151211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做好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以及參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本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告等和本區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區鎮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公布該規範性文件的公告,規範性文件文本,有關製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及其說明等有關文件。報送的文件應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檔。

規範性文件製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必要性;

(二)  製定的過程;

(三)  主要製度及其規範目的和依據;

(四)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簽收,並在簽收之日起兩日內將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收到後進行登記,並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根據職責分工將規範性文件送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法製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當,提出審查建議的,報經常委會主任同意提交主任會議批準後,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簽收之日起兩日內,將書麵審查要求送法製工作委員會,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九條  本規範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簽收、登記。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或者其他工作委員會收到書麵審查建議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兩日內轉送法製工作委員會簽收、登記。法製工作委員會收到書麵審查建議後,應當在五日內向審查建議提出人發出受理回執。

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麵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初審,經初審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正式審查的,應當自收到書麵審查建議起六十日內書麵答複審查建議提出人;經初審認為有必要進行正式審查的,報常委會主任同意並經主任會議批準後,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條  對決定啟動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召開審查會議,會同審查的工作委員會應當派負責同誌參加會議。召開審查會議時,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自簽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常委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十二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後,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認為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不適當情形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法製工作委員會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向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發出審查意見書,建議製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應當在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麵意見,並將該書麵意見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反饋。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兩日內將反饋意見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內將反饋意見送有關工作委員會,並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在六十日內沒有提出反饋意見,或者不同意修改或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法製工作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後,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將審查結果書麵告知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和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後,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相關文件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目錄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簽收之日起兩日內將目錄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兩日內分送各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按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範。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常委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範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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