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
作者: 發布時間:2015-08-13 |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2008年5月12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審定通過)
第一條 為做好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告等和本市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市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公布該規範性文件的公告,規範性文件文本,有關製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及其說明等有關文件。報送的文件應當裝訂成冊,一式十份,並附電子文檔。
規範性文件製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必要性;
(二)製定的過程;
(三)主要製度及其規範目的和依據;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簽收,並在簽收當日將規範性文件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收到後進行登記,並在收到之日起兩日內,根據職責分工將規範性文件送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 法製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當,提出審查建議的,報經秘書長批準後,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簽收當日將書麵審查要求送法製工作委員會,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九條 本規範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不適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製工作委員會負責簽收、登記。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其他工作機構收到書麵審查建議的,應當在收到當日轉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收到書麵審查建議後,應當在兩日內向審查建議提出人發出受理回執。
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麵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初審,經初審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正式審查的,應當自收到書麵審查建議起六十日內書麵答複審查建議提出人;經初審認為有必要進行正式審查的,報經秘書長批準後,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條 審查規範性文件,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召開審查會議,會同審查的委員會應當派負責同誌參加會議。召開審查會議時,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報經秘書長同意,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十二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後,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認為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不適當情形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法製工作委員會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向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發出審查意見書,建議製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應當在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麵意見,並將該書麵意見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反饋。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收到反饋意見當日將反饋意見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在收到之日起兩日內將反饋意見送有關工作委員會,並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在六十日內沒有提出反饋意見或者不同意修改或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法製工作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或者由法製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後,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將審查結果書麵告知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和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後,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相關文件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存檔。
第十六條 每年1月31日前,規範性文件製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目 錄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簽收當日將目 錄送法製工作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兩日內分送各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法製工作委員會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範所稱“日”,均指自然日。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製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2、《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有關條文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公布該規範性文件的公告,規範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廢止的決定及其說明等有關文件。報送的文件應當裝訂成冊,並附電子文檔。報送份數由接受備案的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