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
作者:黃埔區 發布時間:2015-08-13 |
廣州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2014年7月4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為保障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正確行使職權,使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製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廣州市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一章 主任、副主任職責
第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區人大常委會和街黨工委的領導下,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全麵工作;
(二)負責召集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研究解決人大街道工委的有關事項;
(三)負責主持製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本聯組人大代表開展學習、視察、檢查、評議、調研等活動;
(五)指導人大代表社區聯絡站(以下簡稱聯絡站)組織人大代表開展活動,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
(六)定期向區人大常委會彙報工作情況;
(七)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及其他會議;
(八)完成區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協助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工作。
第二章 例 會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舉行會議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決定。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本聯組的區人大代表和聯絡站負責人列席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相關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請假。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程確定前應當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的意見。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通知與會人員。
第三章 聽取工作報告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聽取街道辦事處重要工作情況報告、區職能部門派駐機構工作情況的報告,並對其進行監督。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聽取街道辦事處重要工作情況報告、區職能部門派駐機構工作情況的報告,每年不少於兩次。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向人大街道工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報告。
第十條 向人大街道工委會議報告工作的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會議的意見和建議,回答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會議列席人員的提問。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聽取和討論工作報告,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或綜合意見建議,交由街道辦事處或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將人大街道工委會議形成的綜合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向人大街道工委報告。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對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綜合意見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協助代表聯係選民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協助區人大常委會組織掛點聯係本街道的各級人大代表開展聯係選民活動,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一年度安排掛點人大代表參加聯係選民活動不少於兩次。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初製定代表聯係選民工作年度計劃,報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將代表聯係選民年度工作計劃發放給人大代表,並在每次活動前通知人大代表。
第十七條 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聯係選民活動的形式主要有:
(一)召開選民代表座談會;
(二)深入社區聽取社情民意;
(三)到聯絡站接待選民,聽取意見、建議;
(四)開展調研和視察;
(五)區人大代表到社區向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六)參加街道和社區的有關活動。
第十八條 人大代表聯係選民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聽取選民關心的問題及其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選民對有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向選民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要建立人大代表聯係選民登記製度,將代表聯係選民情況作為代表年度履職的內容,定期上報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
第二十條 人大代表所在單位和原選區所轄單位應當支持代表開展聯係選民活動,提供服務保障。
第五章 代表視察、調研
第二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根據區人大常委會的部署和要求,組織本聯組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
人大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開展視察的,人大街道工委應當予以協助。
代表聯組開展的視察、調研活動,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邀請掛點聯係本街道的全國、省、市代表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視察、調研內容,製定視察、調研工作計劃,提前通知人大代表和被視察、調研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視察、調研單位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參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認真辦理,答複提出該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人大代表,並報人大街道工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統一組織的視察、調研活動結束後,應當圍繞視察、調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撰寫報告報送區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自行開展的持證視察活動結束後,參加活動的代表應當就視察中發現的問題撰寫視察報告報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二十五條 區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主動配合人大代表做好視察、調研工作。
第六章 學習培訓
第二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街道工委可結合本街道實際,組織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聯組人大代表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代表履職的相關知識。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組織集中學習培訓,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協助組織聯組人大代表及工委組成人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做好人大代表學習培訓記錄,如實登記人大代表參加學習培訓活動的情況,定期向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人大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參加學習培訓,應當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章 履職登記
第三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在受區人大常委會委托組織人大代表開展活動時,應當如實登記。
第三十一條 人大代表在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下列情形的,人大街道工委應當予登記:
(一)參加區人大常委會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視察、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活動的情況;
(二)應邀列席區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以及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活動情況;
(三)應邀參加“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活動情況;
(四)參加聯係選民活動的情況;
(五)其他以人大代表身份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定期將人大代表履職登記情況向聯組代表通報,並及時報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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