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知查字〔2016〕3號 假冒專利案行政處罰決定
廣州市黃埔供銷社有限公司大沙生產資料店:
2016年5月19日,我局到你位於廣州市黃埔區港灣西三街6號的廣州市黃埔供銷社有限公司大沙生產資料店進行農資產品專項檢查時發現,你店銷售的“超高靈敏踏板捕鼠籠”產品,該產品標注了專利號ZL200620058809.0、ZL200820042418.9、ZL201330256543.6字樣。經我局查明,該產品其中標注的專利號ZL200620058809.0對應的專利權已於2012年5月12日終止;標注的專利號ZL200820042418.9對應的專利權已於2011年1月7日終止。
你店的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是韓煒炎,但長期由韓偉光負責經營。韓偉光表示銷售了該產品,該產品是他於2016年3月初從增城區新塘華盛日用品店以批發價格9元/個購進,共20個,銷售價格為12元/個,目前已經銷售了3個。韓偉光表示對該產品是否有專利以及專利的法律狀態並不知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你店銷售標注有專利號ZL200620058809.0、ZL200820042418.9字樣的“超高靈敏踏板捕鼠籠”的行為已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廣東省專利條例》第四十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銷售標注有專利號ZL200620058809.0、ZL200820042418.9字樣的“超高靈敏踏板捕鼠籠”的假冒專利行為;
2.消除假冒專利產品的專利標識。
被處罰人不服本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的60日內向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或黃埔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知識產權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