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進一步推動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全麵發展,規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廣東省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動創新驅動發展行動計劃》(粵府函〔2015〕266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創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14〕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在區科技發展資金中列支。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黃埔區範圍內的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可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並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
(二)在區內企業工作或持有出國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證明的個人;
(三)申請非職務發明資助的本區戶籍人員或本區內大專院校、中、小學在校學生;
(四)在本區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代理機構在本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以下統稱為專利代理機構);
(五)注冊在本區的以推動知識產權發展為目的的協會。
專利申請須以區內生產或經營場所、經常居住地作為專利申請地址方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如專利申請為共同申請,則第一專利申請人必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第五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情形:
(一)職務發明專利資助標準為:
1.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獲得授權:資助9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資助10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資助500元/件;
2.依照專利合作條約(以下簡稱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資助1.2萬元/件;
3.國外發明專利獲得授權:資助4萬元/件,每件發明最多資助6個國家。
(二)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標準為:
1.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獲得授權:資助4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資助8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資助400元/件;
2.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資助8000元/件;
3.國外發明專利獲得授權:資助4萬元/件,每件發明最多資助3個國家。
(三)在本區企業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申請內地或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額外資助2500元/件。
(四)從未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本區企業,前5件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額外資助1萬元/件。
(五)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在獲得登記證書後資助300元/件。
(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在獲得公告後資助3000元/件。
(七)對區內農產品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並注冊成功或者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
(八)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規範化管理標準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九)對專利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進行資助:
1.在區內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運作滿一年且代理專利申請總數達到20件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落戶資助;
2.對區內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區內企業或個人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資助1000元/件,對代理區內企業前5件發明專利的額外資助1000元/件;對代理區內企業或個人實用新型獲得授權的資助500元/件;對代理區內企業或個人外觀設計獲得授權的資助300元/件;
3.對年代理專利申請量超過200件、300件、50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相應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鼓勵區內孵化器管理機構發揮平台優勢,加大知識產權相關服務力度,共同推進知識產權工作。孵化器內入駐企業年申請發明專利總數滿20件的,獎勵孵化器管理機構5萬元,每新增5件遞增1萬元,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十一)對發明專利數量排名靠前的企業予以獎勵。每年對區內當年發明專利申請數量排名前20名的企業給予獎勵,第一名獎勵30萬元,依次遞減1萬元;對當年發明專利授權數量排名前20名的企業給予獎勵,第一名獎勵30萬元,依次遞減1萬元;對當年PCT申請數量排名前10名的企業給予獎勵,第一名獎勵20萬元,依次遞減1萬元。
第六條 鼓勵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知識產權項目。對獲得國家、省、市知識產權部門資助的項目,采用後補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資助:
(一)對國家級知識產權項目,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
(二)對省級知識產權項目,給予70%的資金配套,最高300萬元;
(三)對市級知識產權項目,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100萬元。
同一項目獲得上級多項資助的,可選擇區最高資助額度申請配套資助;配套資助不疊加,但可申請補差。
第七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廣州市知識產權市長保護獎及其他相關獎勵的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級100%配套、省級70%配套、市級50%配套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認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一)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製度,有一定比例的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用於專利申請、維持、保護、培訓和獎勵等工作;
(二)已建立科技開發專利檢索製度,其主要研發人員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係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具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或者運營的能力;
(三)企業擁有有效專利10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5件以上,且專利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30%以上且不低於2000萬元;或企業已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10件以上,且已獲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軟件產品的上年銷售額占企業產品年銷售額的30%以上且不低於500萬元;
(四)企業已建立知識產權培訓製度,並納入崗前培訓內容。全員知識產權培訓率達80%以上;
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規範化管理認證企業。
第九條 經認定為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以管委會、區政府名義授予稱號,並一次性獎勵10萬元;優勢企業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額外資助1000元/件。
第十條 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企業可申請重新認定,企業相關知識產權總量無增長或到期不申請重新認定的,取消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經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可認定為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
(一)被認定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滿2年;
(二)企業擁有有效專利20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0件以上,且專利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30%以上且不低於3000萬元;或企業已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0件以上,且已獲得著作權軟件登記的軟件產品的上年銷售額占企業產品年銷售額的30%以上且不低於1000萬元;
(三)通過國家知識產權規範化管理認證。
第十二條 經認定為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以管委會、區政府名義授予稱號,並一次性獎勵20萬元;示範企業內地及港澳台地區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額外資助3000元/件。
凡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分別給予30萬、25萬、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企業可申請重新認定,對再次認定為區示範企業的,每年再組織考核,對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獎勵企業數量不超過被考核企業總數的30%;企業有效專利或計算機軟件總量3年內未實現增長或期滿後不申請重新認定的,取消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四條 對依法在區內注冊成立的以推動知識產權發展為目的的協會,經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一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
第十五條 對本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作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區內知識產權交易平台取得信貸資金的,給予貼息資助。
貼息資金在企業還清貸款後一次性核撥,按企業貸款合同款項3%的年利率給予貸款貼息;單筆貸款貼息期最長1年,不得重複申請;期滿還貸後再續借的,可以再次申請;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貸款貼息補助,最多可享受3年,每年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六條 區內企業在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實侵權指控時,開展維權行動並獲得成功的,根據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每件案件給予5000元的維權費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資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資助申請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將有關申報材料上報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每個季度集中申報一次。申請內地或港澳台地區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PCT或國外資助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書後9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的企業在獲得知識產權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後3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十)、(十一)項資助條件的機構和企業,每年由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符合條件的發放資助。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配套或獎勵的企業,應當在上級部門獎勵資金到賬後3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區內知識產權協會應當在依法成立後3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扶持申請。
(六)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企業已履行合同約定,且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應當在還完本息後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貸款貼息申請。
(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企業應當自有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維權費補貼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接受資助的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申請資助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一經查實,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資金;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區內機關事業單位向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知識產權相關資助或獎勵的,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最高”,“不超過”、“限於”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的,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認定和獎勵辦法》(穗開管辦〔2013〕8號)同時廢止。
原《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蘿崗區知識產權示範企業認定和獎勵辦法》(穗開管辦〔2013〕8號)生效期間,已提出申請但尚未辦結的事項,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辦結。在本辦法實施後,符合申報條件的區內企事業單位、個人原則上按照稅務關係所屬區域分別向廣州開發區和黃埔區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