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穗開管辦〔2017〕24號,以下簡稱“本辦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並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係。獲得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獎勵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指主要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相關服務,促進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產業化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並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利代理等資質;
(二)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50%以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版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按照會計年度核算,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受理。對於“政策兌現”窗口常年受理的項目,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前往“政策兌現”窗口申報。對於每年集中申報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當年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根據通知自行前往“政策兌現”窗口申報。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根據實施細則及辦事指南規定和要求備齊申報材料,提交“政策兌現”窗口形式審查,再由“政策兌現”窗口按規定轉送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三)實質審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相關政策要求,對申報企業或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指導申報企業或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對於需要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專家團隊進行評審。
(四)項目公示。對於需要公示的項目,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將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
(五)批準撥款。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後,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申請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章 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第八條申請本辦法第三條服務機構落戶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區新注冊成立或市外遷入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首個統計達到規模以上入統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內區外新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在本區首個統計達到規模以上入統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等於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減去遷入前一年在遷出區的主營業務收入。
(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區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通過收購、並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合並在本區新成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在本區首個統計達到規模以上入統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區內與市內區外合並的,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等於該機構在達標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減去該機構成立前一年已注冊經營的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區內與市外合並的,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等於該機構在達標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減去該機構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
統計達到規模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主動向區統計部門上報統計數據。
第九條 主營業務收入按照會計年度核算,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第十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三章 經營貢獻獎勵
第十一條 對符合以下規定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獎勵,最高1000萬元:
(一)申請本條獎勵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
2.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區新注冊成立或市外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設立或遷入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視為滿足第(一)項規定,予以獎勵。
(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內區外新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應當按其遷入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遷入上一年度對應基數後的新增部分計算,遷入當年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視為滿足第(一)項規定,予以獎勵。
(四)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區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通過收購、並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合並在本區新成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區內與市內區外合並的,獎勵應當按其合並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合並上一年度已注冊經營的服務機構的對應基數後的新增部分計算;區內與市外合並的,獎勵應當按其合並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合並上一年度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服務機構的對應基數後的新增部分計算。合並當年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視為滿足第(一)項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落戶中新廣州知識城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相關獎勵按照其對知識城的經濟貢獻計算,並按要求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據本辦法獲得的經營貢獻獎勵資金應主要用於機構擴大經營、知識產權服務等方麵。
第十四條 經營貢獻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四章 交易激勵
第一節 交易平台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是指主要從事知識產權交易,能公開展示交易信息並為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等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交易服務的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交易平台獎勵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廣東省金融管理辦公室認定,並由廣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平台。
(二)經本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金融等相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交易平台。
第十七條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金融等相關部門每年對本區知識產權交易平台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門戶網站,實時提供知識產權交易信息及相關行業資訊;
(二)具有完善的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流程;
(三)上一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四)獲得國家專利運營試點、廣東省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試點、廣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培育項目等國家、省、市知識產權運營類項目支持的機構;
(五)提供安全、誠信的交易環境。
第十八條 對經認定或審核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按其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進行獎勵,每家交易平台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九條 交易平台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二節 評估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是指獲得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並開展知識產權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申請評估獎勵,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對專利、商標和版權進行評估,出具相應評估報告;
(二)被評估的專利、商標和版權需完成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交易行為;
(三)知識產權交易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在被評估的知識產權完成交易後的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評估獎勵。獎勵按照每筆評估費的20%計算,每筆評估費的獎勵最高1萬元,每家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三節 專利交易轉化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以實現產業化為目的開展產學研深度合作,促進本區企業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含有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技術成果並在區內實現轉化。
鼓勵本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本區企業向國內外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購買含有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技術成果並在區內實現轉化的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交易轉化補貼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為含有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轉讓;
(二)技術合同涉及技術相關產權清晰,沒有正在進行的被控侵權或無效事件;
(三)技術成果的轉化應在本區內實施完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核心技術發明專利是指製造某個產品必須使用的技術所對應的發明專利,該技術的缺失將會造成整個產品發生原理性變化或者產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成果轉化是指從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的專利在企業內部通過研發、生產轉化為產品並形成效益。
第二十七條 申請補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必須在技術成果交易中起到重要促進作用,即針對交易合同涉及的專利進行權屬、穩定性、可規避性等交易價值評估和支持作用,並得到交易雙方認可。
第二十八條 對於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和轉化情況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二十九條 技術交易合同應經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機構或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企業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出專利交易轉化補貼申請,任何一方單獨申請均不予受理。
對企業按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20%予以補貼,單個合同補貼金額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補貼金額累計最高1000萬元;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5%予以補貼,單個技術合同補貼金額最高50萬元。
同一項目隻允許一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請專利交易轉化補貼。
第三十一條 專利交易轉化補貼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四節 軟件正版化補貼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的自主版權是指原始取得的版權或版權登記證書上列明的作者與著作權人一致。
第三十三條 軟件正版化補貼按照上一年度購買的正版軟件實際發生費用的30%予以一次性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補貼最高100萬元,申報的企業或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達到200件以上;
(二)與軟件版權所有人或相關代理機構簽訂正版軟件購買合同。
第三十四條 版權登記證書有多個權屬人時,應由登記證書上的第一著作權人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軟件正版化補貼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一節 質押融資補貼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科技企業為了滿足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資金需求,以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作為質押物,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扶持的科技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公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進入市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廣州市小巨人企業庫、廣州市科技創新企業庫的企業;
(三)近5年內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部門科技項目或知識產權部門相關項目立項的企業;
(四)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
(五)其它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類型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科技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取貸款的,對出質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予以100%補貼,最高分別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分別最高10萬元。同一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不得同時申請擔保費和保險費補貼。
對於知識產權作為非唯一質押物的貸款,僅對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出質的知識產權予以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和貸款貼息補貼,補貼額度按照總出質物評估價值的比例計算,其它質押物產生的費用不予補貼。
第三十九條 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采取後補助方式,科技企業應在獲得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放款後的6個月內,按程序向區知識產權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補貼。
第四十條 科技企業申請貸款貼息補貼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
(二)質押期間出質的知識產權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 按實際貸款3%的年利率給予科技企業貸款貼息,每筆實際貸款期限最長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貸款貼息補貼,每年貼息金額最高50萬元。科技企業應在貸款還本付息後的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補貼。
第四十二條 對於最高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取得貸款的,科技企業在質押合同有效期內每年可選擇其中一筆實際發生的貸款申請貼息。
第二節 處置基金補貼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機構在本區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目的是撬動合作銀行和社會資本增加對科技企業的貸款投放量,代為處理銀行及類金融機構開展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以及履行合作機構合作協議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費用。
第四十四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應委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運作,保證其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管理機構申請處置基金補貼的,其處置的知識產權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本區科技企業不良知識產權質押物處置後的6個月內,可按實際貸款額的1%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補貼,單筆補貼最高10萬元。
第四十八條 處置基金補貼資金應進入知識產權處置基金專戶,用於補充知識產權處置基金損失。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條 處置基金補貼僅對債權處置行為予以補貼,對債權轉股權的處置行為不予補貼。
第三節 基金落戶獎勵
第五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基金落戶獎勵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新設立是指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區注冊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協會登記備案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和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基金設立日期和注冊地址以營業執照登記為準。
(二)知識產權產業基金須按一定比例(不低於40%)投資於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區內企業,投資的具體項目類型是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項目、知識產權運營管理類相關項目、知識產權專利池類相關項目、專利防禦類相關項目、知識產權運營基金類項目等。
(三)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須按一定比例(不低於40%)投資於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區內初創期或早中期創新型企業。初創期或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應滿足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所列明的具體條件和要求。
(四)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是指為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提供專利權債權融資,適時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基金。
(五)區內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在我區注冊登記、辦理稅務登記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備案登記的基金管理機構。
(六)管理的資金規模是指管理同一基金的規模,實際管理基金規模以第三方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
第五十一條 同一基金隻能申報一次獎勵,管理基金達到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管理基金達到1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第五十二條 基金落戶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四節 保費資助
第五十三條 企業或機構投保的專利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投保已授權的專利,專利權人應為在本區注冊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機構或本區戶籍人員。
(二)投保申請中的專利,專利申請人應為在本區注冊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機構或本區戶籍人員。
第五十四條 保費資助的主要險種有:專利申請費用補償保險、專利代理責任保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專利侵權保險、專利被宣告無效費用補償險等。
第五十五條 保費資助的額度按照企業或機構上年度購買專利保險費用的60%進行計算,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資助最高200萬元。
第五十六條 保費資助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六章 信息分析獎勵
第五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可申請本辦法第七條信息分析獎勵:
(一)經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
(二)經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在本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
第五十八條 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的全資子公司申請信息分析獎勵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母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與其母公司、委托開展信息分析服務的企業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三方合作協議應明確母公司對信息分析項目起到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以確保專利信息分析的服務質量。
第五十九條 信息分析項目驗收合格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委托開展信息分析服務的企業應同時提出獎勵申請,任何一方單獨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六十條 申請信息分析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在項目驗收合格後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和機構應對項目情況進行答辯。
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區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20%對企業予以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機構予以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六十一條 信息分析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七章 保護資助
第一節 重點企業資助
第六十二條 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分別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評定。僅對上年度入選保護重點企業庫內的本區企業予以資助,入選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的資助10萬元,入選廣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的資助5萬元。
重點企業資助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六十三條 重點企業資助專項用於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包括每年派員參加本區知識產權高端業務培訓班、完善專利池、完善技術秘密保護製度、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製等。
第二節 維權資助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維權資助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生產性企業泛指從事工業,製造業,電力、燃氣、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及與生產製造密切相關的行業如軟件業和文化創意等企業;
(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是指擁有經國家省市科技、工信或發改等主管部門認定並授予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稱號的企業或機構;
(三)維權行動僅限訴訟或仲裁案件;
(四)國外維權案件是指訴訟地或仲裁地位於國外的維權案件。
第六十五條 維權資助的額度按照相應案件法律服務合同約定且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的30%計算,每家企業每件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維權案件資助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0萬元。
第六十六條 國內維權案件的律師費用,應符合法律服務機構所在地的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維權資助僅對企業上年度開展的維權行動予以資助,計算時間以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為準,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500萬元。
第六十八條 企業或機構應在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維權資助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它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專項資金,納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管理審核發放。區財政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十一條 除注明為其它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最高”、“以上”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彙牌價計算。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企業或機構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基金規模等數據,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各部門均應按照區政府、管委會相關文件要求,由業務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工作,並審核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以此作為相應政策兌現事項的審批依據。
區相關業務部門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區內機構相關經濟指標(包括營業收入、稅收繳納情況等)。
本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並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扶持資金。因獎勵扶持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或機構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和機構,如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發現,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獎勵扶持資金,對企業或機構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全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獎勵或扶持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6日。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穗開管辦〔2017〕24號,以下簡稱“本辦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並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係。獲得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獎勵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指主要提供專利、商標、版權等各類知識產權“獲權—用權—維權”相關服務,促進智力成果權利化、商用化、產業化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並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利代理等資質;
(二)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50%以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專利、商標、版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按照會計年度核算,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受理。對於“政策兌現”窗口常年受理的項目,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前往“政策兌現”窗口申報。對於每年集中申報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當年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根據通知自行前往“政策兌現”窗口申報。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根據實施細則及辦事指南規定和要求備齊申報材料,提交“政策兌現”窗口形式審查,再由“政策兌現”窗口按規定轉送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三)實質審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相關政策要求,對申報企業或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指導申報企業或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對於需要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專家團隊進行評審。
(四)項目公示。對於需要公示的項目,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將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
(五)批準撥款。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後,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申請並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章 服務機構落戶獎勵
第八條申請本辦法第三條服務機構落戶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區新注冊成立或市外遷入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首個統計達到規模以上入統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內區外新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在本區首個統計達到規模以上入統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等於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減去遷入前一年在遷出區的主營業務收入。
(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區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通過收購、並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合並在本區新成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其在本區首個統計達到規模以上入統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區內與市內區外合並的,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等於該機構在達標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減去該機構成立前一年已注冊經營的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區內與市外合並的,年度新增主營業務收入等於該機構在達標年的主營業務收入減去該機構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
統計達到規模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主動向區統計部門上報統計數據。
第九條 主營業務收入按照會計年度核算,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第十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三章 經營貢獻獎勵
第十一條 對符合以下規定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獎勵,最高1000萬元:
(一)申請本條獎勵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
2.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
(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區新注冊成立或市外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設立或遷入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視為滿足第(一)項規定,予以獎勵。
(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內區外新遷入本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應當按其遷入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遷入上一年度對應基數後的新增部分計算,遷入當年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視為滿足第(一)項規定,予以獎勵。
(四)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區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通過收購、並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合並在本區新成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區內與市內區外合並的,獎勵應當按其合並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合並上一年度已注冊經營的服務機構的對應基數後的新增部分計算;區內與市外合並的,獎勵應當按其合並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合並上一年度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服務機構的對應基數後的新增部分計算。合並當年新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營業收入同比增速視為滿足第(一)項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落戶中新廣州知識城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相關獎勵按照其對知識城的經濟貢獻計算,並按要求提供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據本辦法獲得的經營貢獻獎勵資金應主要用於機構擴大經營、知識產權服務等方麵。
第十四條 經營貢獻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四章 交易激勵
第一節 交易平台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是指主要從事知識產權交易,能公開展示交易信息並為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等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交易服務的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交易平台獎勵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廣東省金融管理辦公室認定,並由廣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平台。
(二)經本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金融等相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交易平台。
第十七條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與金融等相關部門每年對本區知識產權交易平台進行審核,交易平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門戶網站,實時提供知識產權交易信息及相關行業資訊;
(二)具有完善的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流程;
(三)上一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四)獲得國家專利運營試點、廣東省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培育試點、廣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培育項目等國家、省、市知識產權運營類項目支持的機構;
(五)提供安全、誠信的交易環境。
第十八條 對經認定或審核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按其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進行獎勵,每家交易平台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九條 交易平台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二節 評估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是指獲得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證書,並開展知識產權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申請評估獎勵,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對專利、商標和版權進行評估,出具相應評估報告;
(二)被評估的專利、商標和版權需完成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交易行為;
(三)知識產權交易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在被評估的知識產權完成交易後的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評估獎勵。獎勵按照每筆評估費的20%計算,每筆評估費的獎勵最高1萬元,每家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三節 專利交易轉化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以實現產業化為目的開展產學研深度合作,促進本區企業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含有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技術成果並在區內實現轉化。
鼓勵本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本區企業向國內外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購買含有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技術成果並在區內實現轉化的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交易轉化補貼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為含有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的轉讓;
(二)技術合同涉及技術相關產權清晰,沒有正在進行的被控侵權或無效事件;
(三)技術成果的轉化應在本區內實施完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核心技術發明專利是指製造某個產品必須使用的技術所對應的發明專利,該技術的缺失將會造成整個產品發生原理性變化或者產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成果轉化是指從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的專利在企業內部通過研發、生產轉化為產品並形成效益。
第二十七條 申請補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必須在技術成果交易中起到重要促進作用,即針對交易合同涉及的專利進行權屬、穩定性、可規避性等交易價值評估和支持作用,並得到交易雙方認可。
第二十八條 對於核心技術發明專利和轉化情況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二十九條 技術交易合同應經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機構或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企業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同時提出專利交易轉化補貼申請,任何一方單獨申請均不予受理。
對企業按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20%予以補貼,單個合同補貼金額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補貼金額累計最高1000萬元;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5%予以補貼,單個技術合同補貼金額最高50萬元。
同一項目隻允許一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請專利交易轉化補貼。
第三十一條 專利交易轉化補貼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四節 軟件正版化補貼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的自主版權是指原始取得的版權或版權登記證書上列明的作者與著作權人一致。
第三十三條 軟件正版化補貼按照上一年度購買的正版軟件實際發生費用的30%予以一次性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補貼最高100萬元,申報的企業或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達到200件以上;
(二)與軟件版權所有人或相關代理機構簽訂正版軟件購買合同。
第三十四條 版權登記證書有多個權屬人時,應由登記證書上的第一著作權人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軟件正版化補貼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一節 質押融資補貼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科技企業為了滿足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資金需求,以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作為質押物,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扶持的科技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公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進入市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廣州市小巨人企業庫、廣州市科技創新企業庫的企業;
(三)近5年內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部門科技項目或知識產權部門相關項目立項的企業;
(四)高層次人才創辦的企業;
(五)其它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類型的企業。
第三十八條 科技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取貸款的,對出質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予以100%補貼,最高分別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分別最高10萬元。同一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不得同時申請擔保費和保險費補貼。
對於知識產權作為非唯一質押物的貸款,僅對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出質的知識產權予以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和貸款貼息補貼,補貼額度按照總出質物評估價值的比例計算,其它質押物產生的費用不予補貼。
第三十九條 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采取後補助方式,科技企業應在獲得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放款後的6個月內,按程序向區知識產權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補貼。
第四十條 科技企業申請貸款貼息補貼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
(二)質押期間出質的知識產權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 按實際貸款3%的年利率給予科技企業貸款貼息,每筆實際貸款期限最長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貸款貼息補貼,每年貼息金額最高50萬元。科技企業應在貸款還本付息後的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補貼。
第四十二條 對於最高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取得貸款的,科技企業在質押合同有效期內每年可選擇其中一筆實際發生的貸款申請貼息。
第二節 處置基金補貼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機構在本區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目的是撬動合作銀行和社會資本增加對科技企業的貸款投放量,代為處理銀行及類金融機構開展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以及履行合作機構合作協議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費用。
第四十四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應委托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運作,保證其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
第四十六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管理機構申請處置基金補貼的,其處置的知識產權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本區科技企業不良知識產權質押物處置後的6個月內,可按實際貸款額的1%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補貼,單筆補貼最高10萬元。
第四十八條 處置基金補貼資金應進入知識產權處置基金專戶,用於補充知識產權處置基金損失。
知識產權處置基金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條 處置基金補貼僅對債權處置行為予以補貼,對債權轉股權的處置行為不予補貼。
第三節 基金落戶獎勵
第五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基金落戶獎勵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新設立是指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區注冊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協會登記備案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和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基金設立日期和注冊地址以營業執照登記為準。
(二)知識產權產業基金須按一定比例(不低於40%)投資於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區內企業,投資的具體項目類型是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項目、知識產權運營管理類相關項目、知識產權專利池類相關項目、專利防禦類相關項目、知識產權運營基金類項目等。
(三)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須按一定比例(不低於40%)投資於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區內初創期或早中期創新型企業。初創期或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應滿足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所列明的具體條件和要求。
(四)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是指為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提供專利權債權融資,適時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基金。
(五)區內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在我區注冊登記、辦理稅務登記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備案登記的基金管理機構。
(六)管理的資金規模是指管理同一基金的規模,實際管理基金規模以第三方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
第五十一條 同一基金隻能申報一次獎勵,管理基金達到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管理基金達到1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
第五十二條 基金落戶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四節 保費資助
第五十三條 企業或機構投保的專利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投保已授權的專利,專利權人應為在本區注冊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機構或本區戶籍人員。
(二)投保申請中的專利,專利申請人應為在本區注冊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機構或本區戶籍人員。
第五十四條 保費資助的主要險種有:專利申請費用補償保險、專利代理責任保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專利侵權保險、專利被宣告無效費用補償險等。
第五十五條 保費資助的額度按照企業或機構上年度購買專利保險費用的60%進行計算,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資助最高200萬元。
第五十六條 保費資助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六章 信息分析獎勵
第五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可申請本辦法第七條信息分析獎勵:
(一)經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
(二)經認定的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在本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
第五十八條 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的全資子公司申請信息分析獎勵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母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與其母公司、委托開展信息分析服務的企業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三方合作協議應明確母公司對信息分析項目起到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以確保專利信息分析的服務質量。
第五十九條 信息分析項目驗收合格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委托開展信息分析服務的企業應同時提出獎勵申請,任何一方單獨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六十條 申請信息分析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在項目驗收合格後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和機構應對項目情況進行答辯。
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區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20%對企業予以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機構予以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六十一條 信息分析獎勵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七章 保護資助
第一節 重點企業資助
第六十二條 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分別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廣州市知識產權局評定。僅對上年度入選保護重點企業庫內的本區企業予以資助,入選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的資助10萬元,入選廣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的資助5萬元。
重點企業資助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布時間為準。
第六十三條 重點企業資助專項用於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包括每年派員參加本區知識產權高端業務培訓班、完善專利池、完善技術秘密保護製度、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製等。
第二節 維權資助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維權資助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生產性企業泛指從事工業,製造業,電力、燃氣、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及與生產製造密切相關的行業如軟件業和文化創意等企業;
(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是指擁有經國家省市科技、工信或發改等主管部門認定並授予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稱號的企業或機構;
(三)維權行動僅限訴訟或仲裁案件;
(四)國外維權案件是指訴訟地或仲裁地位於國外的維權案件。
第六十五條 維權資助的額度按照相應案件法律服務合同約定且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的30%計算,每家企業每件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維權案件資助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0萬元。
第六十六條 國內維權案件的律師費用,應符合法律服務機構所在地的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 維權資助僅對企業上年度開展的維權行動予以資助,計算時間以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為準,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500萬元。
第六十八條 企業或機構應在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6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申請維權資助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它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專項資金,納入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管理審核發放。區財政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十一條 除注明為其它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最高”、“以上”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彙牌價計算。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企業或機構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基金規模等數據,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各部門均應按照區政府、管委會相關文件要求,由業務部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工作,並審核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以此作為相應政策兌現事項的審批依據。
區相關業務部門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區內機構相關經濟指標(包括營業收入、稅收繳納情況等)。
本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並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扶持資金。因獎勵扶持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或機構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和機構,如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發現,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獎勵扶持資金,對企業或機構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全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獎勵或扶持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6日。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