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國函〔2016〕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試點省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5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企業或機構。若被扶持企業或機構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或獎勵金。
第三條 【服務機構落戶獎勵】對新設立且設立當年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勵】對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獎勵,最高1000萬元。
第五條 【交易激勵】對經認定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按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予以獎勵,每家交易平台每年獎勵最高500萬元。
對知識產權評估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評估並完成交易的,按每筆評估費的20%予以獎勵,最高1萬元,每家評估機構每年獎勵最高200萬元。
對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的本區企業,在技術交易中涉及專利轉讓且包含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並在區內實現轉化的,按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補貼金額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累計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對促成技術成果轉讓並實現轉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補貼,單個技術合同補貼金額最高50萬元。
本區企業或機構申報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達到200件以上的,按照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金融扶持】科技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的,對該筆貸款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100%給予補貼,最高分別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分別最高10萬元。企業還本付息後,對該企業實際貸款額按3%的年利率給予貸款貼息,每筆實際貸款期限最長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貸款貼息補貼,每年貼息金額最高50萬元。
鼓勵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當質押的知識產權需要處置時,對處置基金按實際貸款額的1%給予補貼,單筆補貼最高10萬元。
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或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根據其管理或委托本區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規模,給予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實際管理基金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實際管理基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同一管理機構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
針對本區專利權人所擁有或專利申請人所申請的專利投保的企業或機構,按投保費用的60%給予保費資助,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資助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七條 【信息分析獎勵】鼓勵本區高新技術企業委托本區具有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資格的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工作,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區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20%對企業給予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機構給予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八條 【保護資助】對入選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的本區企業每年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資助,專項用於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本區生產性企業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作為專利權人開展知識產權維權行動並勝訴的,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案件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的30%予以資助,每家企業每件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維權案件資助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500萬元。
第九條 【培訓扶持】境外高等院校、知識產權培訓機構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單獨或聯合國內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設立知識產權國際教育培訓機構,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承諾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的企業或機構。若被扶持企業或機構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扶持金或獎勵金。
第三條 【服務機構落戶獎勵】對新設立且設立當年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勵】對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予以獎勵,最高1000萬元。
第五條 【交易激勵】對經認定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按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予以獎勵,每家交易平台每年獎勵最高500萬元。
對知識產權評估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評估並完成交易的,按每筆評估費的20%予以獎勵,最高1萬元,每家評估機構每年獎勵最高200萬元。
對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的本區企業,在技術交易中涉及專利轉讓且包含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並在區內實現轉化的,按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補貼金額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的累計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對促成技術成果轉讓並實現轉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補貼,單個技術合同補貼金額最高50萬元。
本區企業或機構申報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達到200件以上的,按照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或機構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金融扶持】科技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的,對該筆貸款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100%給予補貼,最高分別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分別最高10萬元。企業還本付息後,對該企業實際貸款額按3%的年利率給予貸款貼息,每筆實際貸款期限最長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貸款貼息補貼,每年貼息金額最高50萬元。
鼓勵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當質押的知識產權需要處置時,對處置基金按實際貸款額的1%給予補貼,單筆補貼最高10萬元。
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或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根據其管理或委托本區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規模,給予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實際管理基金規模達到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實際管理基金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同一管理機構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
針對本區專利權人所擁有或專利申請人所申請的專利投保的企業或機構,按投保費用的60%給予保費資助,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資助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七條 【信息分析獎勵】鼓勵本區高新技術企業委托本區具有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資格的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工作,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區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20%對企業給予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補貼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機構給予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八條 【保護資助】對入選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企業庫的本區企業每年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資助,專項用於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本區生產性企業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作為專利權人開展知識產權維權行動並勝訴的,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案件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的30%予以資助,每家企業每件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維權案件資助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500萬元。
第九條 【培訓扶持】境外高等院校、知識產權培訓機構在中新廣州知識城單獨或聯合國內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設立知識產權國際教育培訓機構,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