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2020年9月15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管理辦法
穗埔建規字〔2020〕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落實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的理念,堅持因地製宜、多措並舉,營造高品質的創新創造創業環境,提升“上管老、下管小”服務品牌,完善具有黃埔特色的人才生態鏈,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埔組通〔2020〕17號)、《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19〕17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全麵改造項目政府產業用房、用地管理規定》(穗開更新〔2020〕11號),結合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行政區域”)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及相關活動。本辦法所稱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統籌分配,麵向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及其他人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
高層次人才是指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幹人才;其他人才是指具有全日製本科學曆和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
第三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人才住房的政策製定、政策指導、規劃計劃、資金預算以及人才住房的管理工作。
實施機構負責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管理等工作。
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國資、統計、知識產權、城市更新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才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
第四條 人才住房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也可以通過配套建設、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人才住房。
第五條 籌集方式
(一)盤活國有存量住房。將現有空置並符合使用條件的存量政府公有住房、國有企業物業等房源轉作人才住房使用。
(二)劃轉剩餘的拆遷安置房。將滿足征地拆遷、城市更新項目安置需要後剩餘的安置房源轉作人才住房使用。
(三)改造市場房源。將收購、租賃符合條件的市場房源轉作人才住房使用。
(四)認定市場房源。結合人才住房籌集情況,可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市場房源認定為人才住房使用。
第六條 建設方式
(一)加大對人才住房建設用地支持力度,每年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傾斜,並提前1年以上入庫儲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政策執行,采取劃撥或公開出讓方式供地。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
(二)年度招拍掛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於居住總建築麵積5%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具體配建比例結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應情況確定。
(三)舊村全麵改造項目配建的政府產業用房中不少於50%用於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實施機構按成本價回購。
(四)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自有存量土地、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自行或合作開發建設人才住房,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經批準認定的直接列入人才住房建設計劃。
(五)人才住房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住房應設置多種戶型,一般不超過150平方米。
(六)人才住房應滿足入住條件和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
第七條 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人才住房的籌建管理和租金補貼。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或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住房,其他人才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自住人才住房。
高層次人才中的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以個人(家庭)方式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租賃人才住房。
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的,整體租賃對象為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工業、服務業、建築業等行業的重點企業,重點招商項目企業,省級以上研發機構,與本行政區域共建的高水平科研院校,黨政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其中,辦公場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辦醫院、學校等機構不受注冊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地域限製。
第九條 申請人才住房的人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租賃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三)申請人當前未享受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購房補貼、住房補貼等貨幣形式住房補貼;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租賃人才住房的,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當前未享受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購房補貼、住房補貼等貨幣形式住房補貼。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申請規定
(一)高層次人才自住住房
1.符合條件的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給予不超過150平方米、最長5年100%租金補貼。
2.符合條件的骨幹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給予不超過90平方米、最長2年50%租金補貼。
3.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海外尖端人才等人才住房,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二)高層次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自住住房
符合條件的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為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租賃一套住房,給予不超過120平方米、最長5年50%租金補貼。
第十一條 其他人才申請規定
符合條件的其他人才可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給予不超過90平方米、最長2年50%租金補貼。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僅能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一套自住住房,補貼麵積不超過每名申請人應享受麵積累加值的80%;夫妻雙方均屬於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每人均可申請1套父母住房,補貼麵積不得累加。
第十三條 每年向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人才傾斜供應,當供應量大於申請量時,可向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進行分配。
第十四條 已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辦結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租住的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住房。
第十五條 人才住房的分配程序
(一)製定分配方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結合城市建設、產業發展需求和房源情況,製定並發布分配方案。
(二)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單位按規定在人才住房租賃管理平台提交申請,並選擇意向房源。
(三)資格審核。收到申請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或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確定準入資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原因。
(四)統籌配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及申請人或單位意願,進行統籌配租。分配結果通過黃埔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五)簽約入住。配租結果無異議的,由實施機構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當住房權屬單位與實施機構分離時,由人才住房權屬單位、實施機構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六)繳交租金。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繳交租金及雙倍月租金保證金。以申請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申請租賃的,租金由申請單位統一繳交。
(七)租金補貼。租住滿一年的承租人,憑一年的交款明細(或發票)、租賃合同、人才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前往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租住不滿一年退租的,結清租金後,於合同解除後的6個月內憑繳款明細(或發票)、租賃合同、人才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證明,前往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
第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租金補貼兌現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租金補貼申請,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人才住房租金以建築麵積計算,租金標準參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由人才住房的權屬單位或者實施機構確定,人才住房租金標準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按時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承租人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否則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追繳不當得利並收回住房。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租賃合同並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或不在申請單位工作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區域內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三)傑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住房,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行政區域內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通過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
(四)改變人才住房用途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人才住房,拒不恢複原狀的;
(六)未按約定繳納租金等應繳納費用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以上閑置人才住房;
(七)人才認定資格被撤銷的;
(八)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九)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二十二條 人才住房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或出現終止合同情形的,承租人應當主動騰退住房。期滿後申請主體仍符合人才住房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經批準後可以續租。申請主體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同區域、同品質、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租賃合同期滿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主體應當在合同期滿後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人才住房。
第二十三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弄虛作假、違背承諾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所承租人才住房的個人和單位,立即收回人才住房並追繳違規享受的租金補貼,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並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
已獲得配租資格的個人或單位,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棄租或承租未滿3個月退租的個人或單位,自棄租或退租之日起12個月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請。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人才住房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應建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住房租賃管理信息庫,實時、動態掌握人才住房房源、租賃比例、後期管理等情況,實現本行政區域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住房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用於單位整體租賃的人才住房應按照“供需匹配、動態調整”的原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可以根據分配方案實施情況,動態調整人才住房分配方案,提高人才住房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實施機構)應建立人才住房房源退出機製,對認定為人才住房的市場房源可根據需求情況申請退出,退出房源12個月內不再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同時符合市、區人才住房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人才住房租金補貼麵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