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征前公〔2024〕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製了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附件2),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範圍
擬征收土地位於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道旺村村第一經濟合作社、旺村村第二經濟合作社、旺村村第三經濟合作社、旺村村第四經濟合作社、旺村村第五經濟合作社、旺村村第六經濟合作社範圍內,具體範圍見附圖(附件3)。
實際征收土地範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單位:公頃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複》(粵自然資函〔2021〕196號)的規定,土地補償標準為70.2萬元/公頃,安置補助標準為124.8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征地範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按黃埔區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征地範圍內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按黃埔區政府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製定時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範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安置補助費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按照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等相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麵積的10%安排留用地,旺村村留用地擬在被征地單位的舊村改造項目中落實。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該批次用地在粵府辦〔2021〕22號文實施後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該征地社保費按2.47萬元/畝的標準計提,費用合計6.64萬元,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補貼對象。
七、公告期限
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
八、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3月4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麵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黃埔區彙星路81號A棟4樓417室(聯係人:陳小姐,聯係電話:82119639)。書麵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後,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麵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示意圖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