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埔府征〔2024〕16號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需將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經濟聯合社及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四經濟合作社屬下的3.4109公頃集體建設用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經濟聯合社及其屬下4個經濟合作社的舊村莊集體建設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第一批)的批複》(粵府土審(02)〔2024〕9號)以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龍湖街旺村(南)舊村改造項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東臨洋田村,南至新田村,西至湯村,北臨何棠下村。
三、被征收土地情況: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經濟聯合社及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四經濟合作社的集體土地3.4109公頃,全部為建設用地。
四、補償安置方式: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經濟聯合社及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二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三經濟合作社、廣州市黃埔區龍湖街旺村村第四經濟合作社經村民會議依法表決同意,申請將3.4109公頃的集體建設用地由政府征為國有建設用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改造或與有關單位合作開發建設,並擬采取拆除複建、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五、申請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征地批複(粵府土審(02)〔2024〕9號)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公告期限為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28日(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紅線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用地界址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