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製依據
為加快推進和規範我區舊村改造項目“一戶一宅”數據審核確認工作,根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9號)、《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九龍片區舊村現狀建築測量和複建安置計算工作指引>的通知》(穗開更新規字〔2019〕1號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項目村民住宅測量分類工作指引>的通知》(穗開更新〔2020〕13 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舊村改造實際情況,草擬了本通知。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數據的審核主體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第二條,“‘一宅’的認定,是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經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意見,並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因此,本通知明確了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是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數據審核確認的責任主體,對其審核的房屋、人口數據負責,並由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房屋、人口數據真實性審核確認,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核確認。
(二)明確了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數據確認的程序
本通知明確了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數據確認按以下程序審核:
1.街道或經聯社按照相關規定委托測量單位開展現狀房屋入戶測量。
2.經濟聯合社收集村民戶籍人口信息、世居祖屋人口信息、權屬證明資料、產權查冊資料等相關材料。其中,產權查冊資料由經濟聯合社申請,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協助村社到區城建檔案館查冊。
3.測量單位完成現狀房屋測量後,經濟聯合社對現狀房屋測量成果、戶籍人口分戶及一戶一宅明細表、合作建房明細表、繼承房屋佐證材料等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並委托公證處全程進行公證。公示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梳理,確有錯誤,經濟聯合社應進行數據修正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委托公證處全程進行公證。
4.村集體備齊現狀房屋測量成果、公示材料戶籍人口分戶及一戶一宅明細表、合作建房明細表、繼承房屋佐證材料、村委會出具戶籍人口是否屬於本村村民的書麵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核。
5.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委托核查單位進行抽查,抽查率應不少於30%。
6.經核查單位核查合格後,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征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區農業農村局及區文化廣電旅遊局的意見。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房屋報建手續、曆史建築等情況;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受市住建局委托管理的直管房等情況;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審核違建情況;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核集體物業等情況;區文化廣電旅遊局負責審核曆史文物等情況。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將《XX街(或鎮)XX舊村項目房屋、人口數據程序性事項完成情況表》報送區城市更新局。
7.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將房屋、人口成果報區政府審核確認,並經區政府同意後按規定完成該數據確認手續。
(三)規範了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數據審核的標準
1.住宅建築物是指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永久性建築物: 獨立建築物基底麵積不小於 8 平方米,其中內切長方形的短邊不小於 2 米;建築層高不小於 2.2 米;建築結構為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作為客廳、居室、廚房和衛生間使用。
2.村民戶籍人口數、戶數由戶籍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出具。街鎮向公安部門提供改造範圍的全量標準門牌地址,公安部門按標準門牌地址篩查村民戶籍人口數、戶數。村委會或社區收集村民戶籍人口信息、出具書麵意見確認戶籍人口是否屬於本村村民或社區居民,並分別明確其中的本村村民人數、社區居民人數。本村村民是指現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且戶籍在本村的配偶和子女(含自然血親子女和擬製血親子女)。
3.“一戶一宅”是指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市、區規定的標準。“一戶一宅”的“戶”是指按照相關規定分戶後的戶。
單宗宅基地上建築物不屬於合作建房或不具備合作建房分棟條件的,該宗地上所有住宅建築物按1棟計算。
4.以建基麵積作為合作建房分棟條件的,每戶建基麵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
5.已被政府征地補償的房屋,不得納入改造範圍。經分戶後原已取得政府征拆回遷安置補償的戶,其在改造範圍內有已辦理房產權證(或宅基地證)且未補償的住宅的,該戶可計入以“戶”方式核定複建量的戶數統計,也可計入符合“一戶一宅”的戶數統計;其在改造範圍內沒有已辦理房產權證(或宅基地證)且未補償的住宅的,該戶不得計入以“戶”方式核定複建量的戶數統計,也不得計入符合“一戶一宅”的戶數統計。按“戶”計算複建總量的舊村改造項目,政府征拆回遷安置補償家庭經分戶後,原未取得政府征拆回遷安置補償的戶,該戶可計入以“戶”方式核定複建量的戶數統計,並按照280平方米計入複建總量。
除上述情形外,經分戶後原已取得政府征拆回遷安置補償的戶,其政府征地回遷安置麵積(含棄產麵積,以下同)未達到舊村改造複建量計算標準的,按照如下情形補齊差額:
(1)政府征拆補償已明確按照舊村改造補償標準補齊差額的,其已回遷安置麵積與舊村改造複建量計算標準的差額部分計入舊村改造複建量。
(2)政府征拆補償未明確按照舊村改造補償標準補齊複建差額,且其在舊村改造範圍內有未補償的合法住宅建築的(有房產證或宅基地證的除外),經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研究確需補償差額後,其已回遷安置麵積與舊村改造複建量計算標準的差額部分計入舊村改造複建量;其在舊村改造範圍內沒有合法住宅建築的,其已回遷安置麵積與舊村改造複建量計算標準的差額部分不計入舊村改造複建。
6.現狀建築數據公示完成後所新增的“棟”或“戶”,均不予認定。
(四)統一了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審核資料的格式
本通知製定了《XX村改造項目戶籍人口分戶及一戶一宅明細表(模板)》《XX村村民合作建房明細表(模板)》《XX村舊村項目房屋、人口數據程序性事項完成情況表》,由各街道(鎮政府)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參考以上模板,自行確定公示的內容。
政策原文:《關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項目房屋、人口數據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