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譚炳超
地址(住址):廣州市黃埔區長洲街金洲大道中百達綜合市場C10-C12號鋪位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營業執照》 編號:92440101MA5APPKQX2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譚炳超 性別:男 職務:
違法事實:
2019年9月23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譚炳超銷售的黑魚(購進日期2019年9月23日)進行抽樣檢驗,2019年10月24日,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出具了檢驗報告,報告編號:食監2019-09-2890,報告顯示黑魚的氧氟沙星項目檢驗結果為5.3μg/kg,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9月23日從廣州市荔灣區六二三路438號D03鋪購進的黑魚(購進價17元/公斤,進貨量為5公斤,購進金額85元)在廣州市黃埔區長洲街金洲大道中百達綜合市場C10-C12號鋪位銷售(銷售價20元/公斤),在2019年9月24日全部銷售完畢,包括檢驗機構購買的樣品在內共銷售了5公斤,銷售總金額10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貨值金額為100元,違法所得為15元。
相關證據:
證據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食監2019-09-2890)1套;
證據二:2019年10月30日長洲所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2張,《責令改正通知書》(穗埔市監長洲改字〔2019〕1030-2號)1份,《詢問通知書》(穗埔市監長洲詢字〔2019〕1030-2號)1份,《送達回證》1份;
證據三:2019年11月5日長洲所執法人員對譚炳超詢問調查製作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四: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譚炳超身份證複印件;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經營者為戴瑜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流海水產”的銷售憑證複印件,《經營情況》1份,《減輕處罰申請》1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元(人民幣壹拾伍元整);
2、處以罰款5000元(人民幣伍仟元整);
罰沒共計5015元(人民幣伍仟零壹拾伍元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的複議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電話:82378878,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複議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85590146。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公 章)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