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的出發點在於“法無授權不可為”,明確政府能做什麼,其內容側重於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直接麵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而我省率先探索的權責清單,出發點在於“法無授權不可為”,還在於“法定職責必須為”,明確政府能做什麼,該做什麼,既包括了政府工作部門行使的直接麵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還包括了政府工作部門應盡的責任義務。具體體現在兩方麵:一是將行政指導、公共服務等更多體現政府責任的事項,以及政府部門之間、上下級政府部門之間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職責事項納入清理規範。二是清理的依據除法律法規規章外,還包括各部門“三定”規定和規範性文件。
同時,中央編辦提出“責任清單是權責清單製度體係下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不能搞成‘兩張皮’,已經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地方,要逐步實現兩單融合”。我省按照中辦發〔2015〕21號文精神和中央編辦要求,明確在建立權責清單的同時,逐一厘清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相應的監督方式,建立責任清單,實現“一表三單”,即,我省的權責清單既是權力清單,也是職責義務清單,還是責任清單。據此,為統籌推進,已建立權責清單的地區,要在權責清單動態調整中,梳理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盡快建立責任清單。尚未建立權責清單的地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將建立責任清單與權責清單一並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