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公布政府工作部門的權責清單,既是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定權力,也是法定義務,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權責清單公布後,有關部門履職缺位、越位,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有法定的職權,部門清理時沒有列入權責清單並對外公布,雖然不影響該項職權的執行效力,但是會影響政府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信用,各級政府應製定相應的監督管理製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