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2020〕79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市屬國有企業:
為支持我市國有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利用國有企業物業開展養老服務,推動我市養老服務平衡充分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若幹措施》(粵府辦〔2019〕23號),結合《廣州市國資委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我市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穗國資監管〔2019〕2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支持利用國有企業物業開展養老服務通知如下:
一、支持國有企業采取獨資、合資、合作、出租等方式利用自有物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國有企業參與養老服務的,按照國家、省和我市規定享受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水電氣價格、資金資助等各類優惠扶持政策,並在年度業績考核中給予支持。
二、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用於舉辦經所在地區民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的,可以不公開招租。不公開招租物業不得轉租。
政府部門通過不公開招租承租的用於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的物業,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運營管理,但不得加收租金。
三、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的,租期可放寬到15-20年,由國有企業自主決策,不需要報市、區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四、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的,租賃底價以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以養老服務用途評定並經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定價基礎,並在租賃協議中約定租金合法合規的調整機製。其中,經所在地區民政部門認定的普惠性養老機構設施的,可以給予一定租金優惠,最低優惠租賃價格不低於經備案的評估價的75%。
五、租賃國有企業物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租賃期滿,由市屬、區屬國有企業會所在地區民政局開展評估,原承租主體經評估優秀的直接續簽協議承租用於養老服務。
六、國有企業采取租賃方式出租自有物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的,應當在租賃協議中明確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業用於非養老服務用途以及改變用途的違約責任。采取不公開招租方式出租自有物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的,還應當在租賃協議中明確該養老服務機構設施收費標準不得高於我市普惠性養老服務收費標準以及超出我市普惠性收費標準的違約責任。
七、本通知所稱養老服務機構設施是指政府或社會力量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養老、日間照料、助餐助行、醫療保健、康複護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或設施,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經營範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老年人活動站點等服務設施。
本通知所稱普惠性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由區民政部門按照我市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相關規定認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3年。
特此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