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發〔2014〕46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就業專項資金部分項目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3〕4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本市困難群體的就業扶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資金促進就業的作用。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困難群體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3〕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中涉及就業專項資金的部分項目進行調整,請貫徹執行。
一、對29號文第一條“社會保險補貼”第二款“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內容
(一)“補貼對象”調整為:大齡失業人員、大齡農轉居人員、特困失業人員、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殘疾失業人員、隨軍家屬、農村勞動力。
(二)“補貼標準”調整為:用人單位招用大齡失業人員、大齡農轉居人員、特困失業人員、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殘疾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用人單位招用“隨軍家屬”和招用“農村勞動力”的補貼標準仍按29號文執行。
二、對29號文第一條“社會保險補貼”第三款“靈活就業補貼”內容
“補貼對象”調整為:實現靈活就業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大齡失業人員、大齡農轉居人員、特困失業人員、殘疾失業人員。
靈活就業補貼標準仍按29號文執行。
三、對29號文第三條“職業介紹補貼”內容
(一)“補貼對象”調整為: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未納入財政補助範圍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台(以下簡稱“職業介紹機構”)。
(二)“補貼標準”調整為:職業介紹機構為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含持《廣州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共服務卡》的高校畢業生)、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服務對象”)提供免費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信息谘詢等就業服務的(介紹從事社區就業的除外),按經其服務後實際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了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並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200元。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季申報職業介紹補貼,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複申領。
四、對29號文第四條“崗位補貼”內容
(一)“補貼對象”調整為:
1.大齡失業人員;
2.大齡農轉居人員;
3.特困失業人員;
4.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
5.殘疾失業人員。
(二)“補貼標準”調整為:上述人員被企業(單位)招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了社會保險,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給予每人每月200元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招用“4050”失業人員,崗位補貼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相應延長,直至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從事社區崗位就業人員崗位補貼仍按29號文執行。
五、說明
(一)上述補貼對象依據《廣州市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穗人社發〔2014〕4號)認定,並按照29號文的申領程序,對申請人員進行身份審查。
(二)本通知未作說明調整的項目仍然按照29號文規定執行。
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