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國家、省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製定,主要是明確本市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對象項目、補貼標準、審核及使用管理等,是本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法規依據。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及依據
2018年4月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促進困難群體就業補貼辦法>的通知》有效期屆滿。此外,本市涉及就業補助資金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分別由不同的文件予以規範,過於零散且不符合《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7〕306號)的規定。因此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整合目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政策。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以《就業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貫徹落實了《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2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2017〕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8〕19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關於《辦法》主要內容的解讀
《辦法》共5章28條,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第一章是立法依據及資金來源方麵的規定。
與以往不同的是,《辦法》將區級就業補助資金納入進來,明確市區共擔項目由市區財政按現行財政分擔比例共同負擔。此外,如各區確需新增就業補助資金項目,經各區人民政府批準且由各區財政安排資金即可。
(二)第二章是部門職責方麵的規定。
(三)第三章是關於資金使用範圍、關於對象項目、補貼標準等方麵的具體規定。與本市以往規定相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相應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1.第六條培訓鑒定類補貼項目執行省的規定。打破省內省外、城鄉戶籍限製,在全市實施了不分戶籍、終身補貼的均等化勞動力技能培訓製度,規定凡符合條件的來穗務工人員(不分戶籍),通過自學或參加培訓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均可以獲得2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勞動力培訓政策實現勞動年齡人口全覆蓋,改變了原來國家財政補助外省戶籍農村勞動力,省財政補助本省市外戶籍農村勞動力,市財政補助本市戶籍人員,而外地城鎮戶籍勞動力不享受補助的情況。另外明確廣州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按省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執行。
2.第八條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項目按照省的規定調整。補貼對象調整為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小微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不再限定為本市戶籍。補貼期限對同一用人單位的補貼期限作了限定,取消“4050”人員的補貼年限可延長到退休的規定,明確隻有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貼標準調整為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崗位補貼調整為一般性崗位補貼,發放對象改為用人單位。增加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補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與本市原規定不同,《辦法》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項目隻對同一用人單位的補貼期限進行限製,不影響其他用人單位再次招用時申領該項補貼。另外一般性崗位補貼也按照國家、省規定發放至用人單位,切實體現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鼓勵。
3.第十一條鼓勵靈活就業類補貼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調整。補貼對象調整為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期限調整為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餘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標準調整為定額補貼600元/月。社區就業社保補貼項目歸為靈活就業社保補貼,並調整補貼形式,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費、社會醫療保險費且進行靈活就業登記,參照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和年限給予補貼,與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就業困難人員按本條規定申領靈活就業類補貼項目的,不影響其被用人單位招用時申領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
4.第十二條幫扶高校畢業生就業類補貼項目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調整。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對象調整為廣州地區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高校畢業生、殘疾高校畢業生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對象調整為應屆高校畢業生,不限戶籍,補貼標準調整為2000元/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對象調整為離校未就業(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青年。
5.第十三條鼓勵創業促就業類項目按照省的規定調整。對象涉及高校畢業生的,按照規定統一調整為不限生源和戶籍。創業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象調整為其他創業項目對象一致;補貼標準調整為參照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高校畢業生創業帶動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項目補貼標準調整為吸納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一次性創業資助和租金補貼項目對象按照省、市的規定增加鄉村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返鄉創業的創業者(經營主體)。
(四)第四章是關於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規定。
1.第十五條特別規定明確三類情形的處理。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申領本辦法規定的各類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同一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崗位補貼、一般性崗位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不得同時享受。在國(境)外高校就讀的高校畢業生,申領麵向高校畢業生的相關補貼時須提供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
2.第十六條明確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3、第十七至二十條是關於審核使用管理及監督檢查的規定。 第十七條明確各級補貼經辦機構的審核職責。第十八條明確各級補貼經辦機構審核及使用管理的具體要求。第十九條明確違規領取的責任追究機製。第二十條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及形式。
(五)第五章對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明確。
1.第二十一條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與國家、省規定保持一致。與本市以往規定相比,也不再區分城鎮或農村戶籍,調整至本市戶籍所有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
2.第二十四條明確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的畢業生和廣州市屬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參加基層服務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補貼政策。
3.第二十五條明確符合相關條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4、第二十六條明確部省屬高校畢業生等實行屬地化管理化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5、第二十七條是關於過渡措施的規定。《辦法》在過渡措施中明確按“老人老辦法”原則過渡,原已領取補貼的人群繼續至領取期限結束。《辦法》將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歸為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類且調整補貼形式,因此明確此類人員改按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醫療保險費即可過渡。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本市原規定相比,《辦法》主要有如下變化:
(一)對人群範圍進行了調整:
1、實施區域人群擴大至花都、番禺和從化、增城區。以往本市就業補貼政策並不包括花都等四區就業困難人員,此次進行調整,全市範圍內統一就業補貼政策。
2、就業困難人員範圍不再區分城鄉戶籍,年齡條件也進行調整。以往本市規定未將農村戶籍登記失業人員納入,目前戶籍製度改革已統一為居民戶籍,因此就業困難人員不再區分城鄉戶籍。“3540”(女35男40歲以上)大齡失業人員不再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補助範圍,按照國家、省規定調整為“4050” (女40男50歲以上)失業人員。此外,《辦法》在過渡措施中明確我市原就業困難人員按“老人老辦法”原則過渡,原已領取的補貼繼續發放。
3、補貼對象範圍調整至與國家和省、市的規定一致。以往本市受財政資金的限製,部分補貼對象限定為本市戶籍、廣州地區或者本市生源等,以致審計時產生政策風險,此次按國家和省規定一並調整。主要表現在:一是涉及高校畢業生的範圍,不再限定為本市生源,將在國(境)外高校就讀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補助範圍。二是廣州市屬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的畢業生和廣州市屬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參加基層服務前無工作經曆的高校畢業生,參照我市高校畢業生享受就業補貼政策。三是將港澳台人員同等享受就業創業補貼政策進行了明確。四是結合進一步加大返鄉下鄉創業支持推動鄉村全麵振興有關工作的要求,將返鄉創業人員納入一次性創業資助、租金補貼範圍。
(二)將區級財政資金納入使用管理範圍。明確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等項目由市級財政負擔,其他項目則由市區財政按現行財政分擔比例共同負擔。
(三)完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和形式。以往補貼組合眾多、補貼標準複雜,整合歸並後既簡單明確又方便操作。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由原按最低繳費標準給予補貼,調整為與國家和省規定一致,按實際繳費補貼。二是改變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形式,歸為鼓勵靈活就業類補貼,取消社區就業崗位補貼。三是鼓勵靈活就業類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將靈活就業人員的補貼標準提升至原社區就業人員的待遇標準,避免政策變動可能引起的原受惠群體波動。
(四)崗位補貼發放至用人單位。以往本市規定發放至為個人,與省188號文發放至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不一致,將崗位補貼對象調整為用人單位,符合鼓勵用人單位招用的要求。《辦法》同時明確按“老人老辦法”原則過渡,原有補貼繼續發放,但發放對象改為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