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注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施的舉措,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方便企業提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二、關於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的問題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布的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繼續有效。另增設簡化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和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樣式(以下簡稱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具體樣式及填寫說明見附件。
(二)企業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時,可以自主選擇使用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也可以參照上述樣式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自行設計的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應當包括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所列數據項,且邏輯關係一致,能準確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三、關於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製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於2021年度,其他條款適用於2021年及以後年度。9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