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按5%納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按10%納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個文件: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3.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和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後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什麼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調整引入了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分段計算,有效緩解了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稅負差異過大的問題,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做大做強。以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101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如采用全額累進計稅方法,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1萬元(101×10%),相比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的情形,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萬元,但應納稅額增加了5.1萬元。而按照超額累進計稅方法,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1萬元(100×5%+1×1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僅增加0.1萬元。可見,采用超額累進計稅方法後,企業稅負進一步降低,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5.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6.此次新政策對原來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有影響嗎?
答:有影響,而且是利好。假設納稅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和2018年一樣,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如果納稅人的效益越來越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了,按照原來的規定是不能再享受優惠政策的,但現在隻要不超過300萬元,仍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7."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兩者之間有什麼不同?
答:"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叫法,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界定,目前所說的"小微企業"是和"大中企業"相對來講的。如果要找一個比較接近的解釋,那就是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於2011年6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16個行業的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出處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指的是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特定企業,其特點不隻體現在"小型"上,還要求"微利",主要用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方麵。
經過幾次政策變化,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斷提高,範圍不斷擴大。有數據顯示,今年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提高以後,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占所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比重約為95%,也就是說,95%的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
8.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一樣嗎?
答:原有政策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指標分別設置了條件,2019年新出台的政策對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指標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因此,目前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是一樣的,即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都是300萬元、資產總額上限都是5000萬元、從業人數上限都是300人。
9.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於國家限製和禁止行業?
答:國家限製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製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製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10.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11.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2.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淨所得"征稅,隻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針對盈利企業而言的。對於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虧損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13.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14.假設某企業201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80萬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後,當年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28萬元嗎?
答:不是,比這更少。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需要分段計算。具體是:100萬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繳納5萬元(100×5%),100萬元至280萬元的部分,需要繳納18萬元[(280-100)×10%],加在一起當年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3萬元,而不是用280萬元直接乘以10%來計算。所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280萬元時,僅繳納23萬元稅款,而不是28萬元。
15.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320萬元的企業,其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內的部分,可以減免稅款嗎?
答:不能。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300萬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6.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7.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那麼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答:鑒於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在判斷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複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18.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製,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彙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的相應部分。
19.企業從業人數波動較大,各個時間點從業人數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確定從業人數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可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並以此判斷從業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20.年中設立的公司,8月取得營業執照,11月開始有營業收入。請問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計算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時,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中的"實際經營期"應該從何時起算?是8-12月,還是11-12月?
答: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21.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再統一彙算清繳,多退少補。上述規定一直沒有改變。
22.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23.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彙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麼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隻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於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因此,企業在彙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並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彙算清繳即可。
24.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於2019年至2021年納稅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彙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自2019年度預繳申報起才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5.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隻要符合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6.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與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業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不同,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方式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條件與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相關調整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
27.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28.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何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係統將提示按季預征。申報期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並聯係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係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年度結束後,原則上在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29.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份預繳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規定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請問,次年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怎麼執行?是默認繼續按月預繳申報,還是若企業不自行提出申請,則一直按照按季度預繳申報?
答:企業本年度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後,次年度及以後年度原則上繼續默認為按季度預繳申報。
30.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因此,之前季度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彙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31.彙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彙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32.跨地區經營企業2018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1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裏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33.運營汙水治理項目的企業,從201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2019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請問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上述企業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
34.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否複雜,是否還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答:按照稅務係統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我們全麵取消了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同時,我們在申報表中設計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限製或禁止行業"等相關指標,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征管係統將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係統還將進一步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單,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35.金稅三期核心征管係統是否可自動識別並標記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的企業?
答:金稅三期核心征管係統的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已完成相關升級工作,實現係統的"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成表、自動校驗"功能,可自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自動勾選"是否小微企業標識",自動計算優惠稅款,自動填寫相應表單,提交申報表時自動校驗勾稽關係。
36.修訂後的預繳納稅申報表增加了"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按月度預繳的企業是否需要每月填報這部分內容?
答:預繳納稅申報表中"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的所有項目均按季度填報,月度預繳不需要每月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預繳申報當季度最後一個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進行填報。如在4月份征期申報3月的稅款時,才需要填報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報時,是不需要填報的。
37.新修訂的預繳申報表要求填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而並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於什麼考慮?
答:將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需要計算的指標細化為"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項目,主要是考慮盡量減輕企業自行計算的負擔。一般來說,"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業在會計核算、人員管理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既有的數據,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業為享受稅收優惠而特別計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現計算錯誤。
38.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後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麼?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數據項,並將升級優化稅收征管係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麵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征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係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度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按月度預繳的,僅在申報預繳當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
39.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後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麼?
答: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其稅收減免不通過填報納稅申報表的方式實現,而是通過直接調減定額的方式實現。但是,這些企業應在納稅申報表中根據稅務機關核定時的情況,正確選擇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項目。
40.對於通過網絡進行電子申報的企業,請問網上申報係統什麼時間會完成升級?
答:為全麵落實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確保小型微利企業及時享受稅收優惠,目前金稅三期核心征管係統、電子稅務局和各省網上申報係統均已經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關升級。
41.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42.小型微利企業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需要準備哪些留存備查資料?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準備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所從事行業不屬於限製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情況;
3.資產總額的情況。
43.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由於對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國家有優惠政策,那麼年度結束後,是否還有機會享受這項優惠?
答:稅務總局近期已對金稅三期係統和網上申報軟件進行升級,企業在填報申報表時將部分實現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自動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幫助企業正確判斷政策適用性,力爭實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享盡享優惠政策。假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由於各種原因沒有享受優惠,在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再次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仍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44.一家創業投資企業於2017年3月投資了一家從業人數為260人,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問題中的投資時間是2017年3月,屬於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如符合財稅〔2019〕13號文件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自2019年度開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45.財稅〔2019〕13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所明確的投資時間和享受優惠時間不一致,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
答:為避免產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隻要有一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46.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是一樣的,這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也是一樣的嗎?
答: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47.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以上內容節選自國家稅務總局《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上述政策如發生調整,請以最新公布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