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財規字〔2019〕5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19年8月13日
廣州市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規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結合廣州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財政補貼範圍、補貼程序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廣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準。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一次,於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受理、發放。
第五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按現行財政體製納入當年預算安排。
第二章 補貼範圍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應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標準(2019年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境外緊缺人才,應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2019年版見附件2),且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於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並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申請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和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且申請人對其扣繳義務人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以上記錄可通過“信用中國”“信用廣州”網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詢。
第九條 《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按照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適時更新發布。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已繳稅額,為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第十一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並補貼的方式進行。
個人所得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應以次年辦理彙算清繳並補退稅後的全年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取得本辦法第十條所得的,其應享受的廣州市年度財政補貼按下列方式計算:
財政補貼=∑(分項分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分項已繳稅額占比);
分項已繳稅額占比=分項分年度在廣州市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分項分年度在中國境內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
各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
1.⑴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分項(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包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4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⑵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稿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稿酬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2.經營所得分項: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3.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分項:
分年度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
第三章 補貼程序
第十三條 財政補貼每年辦理一次,當年度的財政補貼申請於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符合補貼條件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補貼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補貼。
第十四條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手續。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財政補貼時需遞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申領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
(二)扣繳義務人和申請人承諾配合監督檢查,承諾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承諾書;
(三)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證件複印件:
1.外國國籍人士提交護照。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台灣地區永久性居民提交台灣居民身份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相關簽證。
5.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提交中國護照、中國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其中,歸國留學人才還應當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曆學位認證書》。必要時,受理單位可以要求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
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證明登記納稅的,需一並提交相對應的所有身份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獲國家、省級政府、廣州市認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有關榮譽證書、聘書、確認函、證明函、認定文件,或執業資格證、職稱證、技能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許可通知)等材料複印件。
(五)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是否達到累計90天的材料:
1.申請人因工作關係而在廣州市注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的,提供:
⑴申請人與扣繳義務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廣州市內);該申請人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傭公司與廣州市接收企業簽訂的派遣合同;
⑵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達到累計滿90天的承諾書。
2.申請人因工作關係而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須提供:
⑴申請人與在廣州市設立的企業、機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⑵申請人在廣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數達到累計滿90天的承諾書。
(六)申請人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等申報表。
(七)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戶的銀行賬號資料,申請人收款賬號存折或銀行卡複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項填報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申請材料需加蓋扣繳義務人公章和側麵騎縫章。
第十六條 申請人或扣繳義務人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網辦係統提出財政補貼申請,屬於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負責辦理;屬於廣州市境外緊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辦理。
受理審核部門應核對提交的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回執。
第十七條 受理審核部門完成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料初審後,相關人才認定或管理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等應開展協助審核工作。審核完成後,受理審核部門應將擬給予財政補貼的人才名單在本部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對經審核和公示的人才無異議的,受理審核部門形成正式財政補貼名單,通過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係統將財政補貼直接撥付至申請人的個人賬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於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收回已安排的財政補貼,取消該申報人三年內申請財政補貼的資格,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