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繼續執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以下稱滬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以下簡稱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此公告。
證監會 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19年12月4日
現就繼續執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以下稱滬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以下簡稱深港通)以及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此公告。
證監會 稅務總局 財政部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