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明確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執行口徑有關問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根據國務院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範圍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106號文)對此次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作了明確,具體包括:一是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二是規定了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特殊政策;三是規定了企業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選擇權;四是規定了政策執行起始時間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優惠的稅務處理。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執行口徑是什麼?
答:公告規定,在具體認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時,使用收入指標來界定,即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是指以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行業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比例超過50%(不含)的,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加速折舊政策對四領域小微企業繼續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嗎?
答:鑒於小型微利企業在就業創業等方麵的特殊作用,同時考慮到其儀器設備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特殊情況,這次政策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微企業實行特殊優惠政策。
第一,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中的小微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由於企業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等已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對小型微利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範圍口徑,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或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規定執行。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否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答: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後,有些納稅人可能會出現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與財務核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同,產生複雜的納稅調整,加之一些固定資產核算期限長,會增加會計核算負擔和遵從風險;還有些納稅人生產經營成果的反映,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一些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等出於公司年度業績披露或經營效益考核需要,選擇實行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積極性也不高;此外,對虧損企業和享受定期減免稅額的企業,選擇實行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意義不大。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優惠。為此,財稅106號文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