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稅函〔2020〕4號
省司法廳:
轉來《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商請明確部分仲裁機構收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函》(粵司函〔2020〕59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於調整仲裁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19號)及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經研究,同意你廳來函提出的河源仲裁委員會、東莞仲裁委員會和陽江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按照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同時,對於我省今後新設立的非行政事業單位性質的仲裁機構,其仲裁收費直接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