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廣州黃埔區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規範收集處置揮發性有機物案
【典型意義】
加強查處涉揮發性有機物違法行為,落實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製度
【案情簡介】
廣州黃埔區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從事羽毛球的生產項目,項目包括上膠工序和烘幹工序,上膠過程中使用有揮發性有機物產生。2021年1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的上膠工序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亦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當事人在車間進行上膠的過程中,膠水含有雙酚A環氧樹脂、稀釋劑,使用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該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收集處置,揮發性有機物直接從車間排入環境。以上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廣州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組意見》《營業執照》等證據予以證實。
【查處情況】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我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事人申請,我局於2022年3月18日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人表示:1.近年更換了自動化設備,未能及時調整收集裝置;2.積極開展整改,目前已經完成整改;3.疫情期間經營困難;4.是工作失誤,但造成的汙染較少。綜上希望減輕處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並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經核查,企業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我局研究認為: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應對其行政處罰,考慮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我局認為可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酌情從輕處罰,按照告知書告知罰款數額降低40%作出處罰決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擬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0.8萬元。
【案件啟示】
隨著近兩年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完善,VOCs已經成為各地大氣汙染治理的一大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對揮發性有機物的管理更為嚴格,在日常管控中應當予以重視,對於未按要求安裝治理設施或未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落實治理措施的違法行為應要精準打擊,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以儆效尤;同時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關於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可從輕處罰的條款,推動當事人主動整改,並向公眾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守法,既能促進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給了環境違法企業一個降低成本、改正錯誤的機會,督促其以環境質量的改善兌現環保承諾,提升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體現行政處罰寬嚴相濟、懲教結合原則,又能產生良好的普法作用,帶動公眾共同參與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