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開展港前路(石化南路-開發大道)剩餘400米段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現將該工程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
二、提交意見方式
(一)電子郵件:發送至電子郵箱zdxmtjzx@gdd.gov.cn。
(二)書麵信函:郵寄至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地址及郵政編碼: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凱達樓C棟408, 510530。
三、領取附件材料方式
(一)本公告附件材料可以向廣州開發區長嶺居管理委員會(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工作辦公室)索取。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凱達樓C棟408。聯係人:古先生,聯係電話: 82181025。
(二)公眾在提交意見時請留下本人聯係方式及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複印件各一份),以便必要時進一步聯係。
港前路(石化南路-開發大道)剩餘400米段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公眾意見稿)
因港前路(石化南路-開發大道)剩餘400米段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需要,需征收該項目紅線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為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收工作順利推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21〕2號)、《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於實施<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穗開長管規字〔2023〕1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方案。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名稱:港前路(石化南路-開發大道)剩餘400米段道路建設工程項目。
(二)征收範圍:《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穗規選〔2011〕318號)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及其上房屋、附屬物(國有農用地除外)。
(三)補償協議簽訂期限:自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之日起180日內。
(四)方案適用範圍及征收部門:本方案適用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穗規選〔2011〕318號)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及其上蓋建(構)築物、附屬物。廣州開發區重點項目推進中心作為本項目征收部門,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紅山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具體征收補償工作。
二、補償對象
征收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擁有合法產權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使用人;曆史用房等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
四、征收補償標準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值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同地段市場價格。具體補償價格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為準,評估費由征收部門支付。
(二)產權調換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包括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之和與所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1)住宅房屋的產權調換,征收部門應當提供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選擇調換,除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以外,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築麵積不得少於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築麵積。產權調換房屋公用分攤麵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攤麵積的部分,由征收部門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征收人進行結算。
(2)征收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獎勵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2.產權調換房屋的分配順序以按時簽約並移交房屋先後為依據,先行按時簽約並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優先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3.如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門提供的房源中未選中合適的房源,則按照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補償。
4.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以及其他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注銷登記。
五、獎勵
征收部門可根據項目需求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給予被征收人獎勵。獎勵包括征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
(一)征收獎勵
同一被征收人隻能選擇以下第1項或第2項計算征收獎勵:
1.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築物及收回的餘地 (無建構築物投影對應的空地)的麵積給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 200元的征收獎勵。
2.由被征收人申請,征收部門也可按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 築物及收回土地的補償款額的10%給予被征收人征收獎勵。
(二)搬遷時限獎勵
根據征收項目進度需要,實行搬遷時限獎勵製度。被征收人配合征收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約且自行搬遷交出房屋或土地的,可由征收部門根據簽約時段和項目情況,給予被征收人搬遷時限獎勵,獎勵標準應控製在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築物及收回土地的補償款額的15%以內。具體搬遷期限另行通知。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部門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並補償給被征收人。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也可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 經營性場地補償單價參考如下標準:
1.居住用地12元/平方米/月;
2.商業服務業設施13.5元/平方米/月;
3.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12元/平方米/月;
4.其他類用地8元/平方米/月。
(二)經營性房屋根據不同經營性質予以分類補償,參考如下標準:
1.用於商業或服務業的,首層為70元/平方米/月、二層為50元/平方米/月、三層為40元/平方米/月、四層 (含四層)以上為30元/平方米/月;
2.用於辦公場所或公益性事務的,首層為60元/平方米/月、二層為50元/平方米/月、三層為40元/平方米/月、四層(含四層)以上為30元/平方米/月;
3.用於廠房、倉庫的不分樓層,統一為25元/平方米/月。
停產停業補償時間原則上為3至12個月。其中一般經營性場地原則上為3個月,無證房屋原則上為6個月,有證房屋原則上為12個月,稅審報告、財務報表齊全並且有固定設備的貨運場可按12個月,其他特殊情況另行確定。
因停產停業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征收部門應承擔被征收人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評估機構依據被征收人提供的從業人員相關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評估,經濟補償具體數額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被征收人應先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征收部門再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補償給被征收人。經被征收人申請,征收部門可預付該部分款項,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七、臨時安置費
征收部門應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麵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紅山街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30元/平方米/月。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從被征收人全部移交房屋及產權資料之日起至被征收人收到(含應當收到) 選房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按本條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八、搬遷費及其他費用
征收普通住宅房屋的,征收部門按戶為單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為7000元/戶。
搬遷費已包含電話移機以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空調遷裝等費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恢複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按重置成新價計算,重置成新價是指用價值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價值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並且在相同成新狀態下的正常建築安裝工程價格)等費用,具體以評估為準。
征收非住宅房屋規模較小的,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後征收部門也可按戶為單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其中50平方米以內 (含50平方米)的2000元/戶,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3000元/戶,2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平方米)的5000元/戶。本條中的“戶”以營業執照計,一照為一戶;多個經營者共用一個營業執照的,按一戶計。以上所指麵積均為實測麵積。
九、國有土地及房屋評估
(一)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並公告後30個工作日內,被征收人應在公布的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取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且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於2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協商選擇有效,由征收部門與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後進行評估。
(二)如協商選定不成或評估機構不接受委托的,由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名錄中自願接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範圍內通過搖珠或抽簽的方式隨機確定。征收部門應當於搖珠或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範圍內公告時間和地點。選取過程應當由公證部門進行公證。
十、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構築物同時予以征收補償。
(二)征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如糾紛在征收期限內未能解決的,待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後,由征收實施部門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征收補償費提存公證。
(三)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征收期限內未就房屋補償費的處分達成協議的,待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後,由征收實施部門向公證機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和征收補償費的提存公證。
(四)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負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責任。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有合同約定的,依照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協商分配。
(五)本方案未包含的其他方麵,可按省、市、區相關法規、政策等執行,具體實施時所有補償應執行同一文件。
十一、本方案實施時間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正式發布征收決定之日起實施,由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穗規選〔2011〕318號).pdf
附件2: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pdf
附件3: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於實施《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穗開長管規字〔2023〕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