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3日期間,我單位就《廣州市黃埔區關於實施〈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細則(試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18條。現將征集情況予以公布:
序號 | 意見反饋人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及理由 |
1 | dawnzhu@163.com | 一、如果低於市場價或不如現狀就違背了習近平總書記的讓人民群眾過上更美好的生活了。 二、現橫沙回遷房租金80平方已是4000元了,實際隻有64平方使用,即拿到手的臨遷費遠不足租回原居住麵積。 三、經當年鎮政府國土規劃審核同意建成的房屋,沒確權是因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憑什麼隻按市場價60%補償?變相的官商勾結搶奪原本世居的居民財產。 四、征求意見第二十三條已開展的項目繼續沿用。那麼世居居民經鎮國土規劃審批同意建成的,要求補償安置不應底於廣州市政府拆的違法建築補償是否應得到支持和保護? 五、開發商沒實力靠賣融資房才有資金,不做基礎設施建設,爛尾後政府那個部門承擔? | 一、采納。該建議已體現在《細則》第一條、第五條之中,故不再另作表述。 二、采納。關於臨時安置費標準將組織專家論證。 三、此標準源於上位文件《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二)項。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按照市場評估(等價值補償)。 五、該條反饋意見所述內容屬於城市更新範疇,與本《細則》調整的內容無關。 |
2 | 854558865@qq.com | 一、提升臨遷費用,讓住戶們不用貼錢來另外租房。 二、增加置換的麵積比例,普通住宅能否補償2.0倍麵積,進而接軌城中村的拆一補四,做到市民公平原則。 三、能否加快黃埔開發區老舊小區的城市更新改造,盼望黃埔美上加美,超越其他區。 | 一、采納。關於臨時安置費標準將組織專家論證。 二、本《細則》補償原則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等價值補償。 三、該條反饋意見所述內容屬於城市更新範疇,與本《細則》調整的內容無關。 |
3 | hsh0001@163.com | 一、草案中第二章第七條搬遷時限獎勵“獎勵標準應控製在被征收房屋、棚屋、臨時建築等建(構)築物及收回餘地的補償款額的15%以內”與廣州市政府發布的穗府規〔2021〕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三章 補償21條“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應控製在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以內”不符,市政府是按“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以內,而草案中是按補償款額的15%以內,建議以市政府的為準進行保障。 二、產權置換條款中,建議能有戶型(房間數)基本保障,以滿足拆遷置換家庭原有可居住套間的基本需求。 三、對產權置換過程中,原有麵積過小的或想自主換大一些麵積的,建議能明確超過麵積的交易價格標準,並體現一定的優惠幅度。 | 一、結合我區實際,統一征收住宅與非住宅房屋的搬遷時限獎勵,且被征收人可選擇《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市裏相關有效文件執行。 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等價值補償。屆時征收業主單位提供不少於兩處安置房兩處供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等價值補償。屆時征收業主單位提供不少於兩處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
4 | xzcvdxgdfjhyfc@foxmail.com | 我是黃埔區新龍鎮的村民,目前黃埔區“三舊”改造轟轟烈烈,但舊改方案中很少體現“男女平等”和“獨生子女優待”,關於獨生子女家庭的補償方案,我想發表兩點意見。 建議1:在按人分配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房分配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分一人份。 建議2: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戶,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集體經濟收入、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房分配等),即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懇請黃埔區政府及領導認真對待獨生子女家庭的關切,著實解決。 | 一、該條反饋意見所述內容屬於城市更新範疇,與本《細則》調整的內容無關 二、該條反饋意見所述內容屬於城市更新範疇,與本《細則》調整的內容無關。 |
5 | 1362818545@qq.com | 就此條例提出兩點意見:第三章征收實施裏的因“三舊”改造導致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可按省、市及我區相關的“三舊”政策辦理。 此條例過於模糊不清,就例如我房屋的確屬於舊城鎮的房屋在新龍鎮鎮龍墟(西片),可也是舊城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無論多舊也改變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性質,那這樣是否應該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來實施征收。而不是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權屬人納入“三舊”改造的表決。以新龍鎮鎮龍墟(西片為例),鎮龍村於2021年5月18日組織鎮龍村(西片區)圩鎮範圍內權屬人就是否納入鎮龍村(西片區)舊村改造和改造方式進行表決。截至 2021 年 6 月 22 日,鎮龍村(西片區)圩鎮應表決人數 923 人,其中 842 人表決同意鎮龍村(西片區)圩鎮納入舊村改造範圍,改造方式為全麵改造,同意數占總數比例91.22%。 正如上文所說圩鎮表決923人,同意842人,可是我想說這842人基本都是鎮龍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無證房屋;他們怎麼能代表我的我們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人,把國有土地上房屋納入他們鎮龍村所謂的“三舊”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不是鎮龍村戶籍、土地也不是鎮龍村的;那是否應該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來對我們實施征收呢。不能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在鎮龍村舊改範圍內就統一用“三舊”改造政策吧。那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嗎?? 第四章附則:經被征收人書麵申請,征收人可按市相關有效文件規定實施征收補償。此條例:能理解為國有土地上房屋不同意用“三舊”改造,要用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來征收,權屬人能提出書麵申請用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 一、該條反饋意見所述內容屬於城市更新範疇,與本《細則》調整的內容無關。 二、該條反饋意見所述內容屬於城市更新範疇,與本《細則》調整的內容無關。 |
6 | 廣州遠洋運輸有限公司、廣州中遠海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廣州遠鑫投資有限公司 | 意見一:將《細則》第六條“擬征收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無房屋、房屋較少,且按房地一體評估難以體現擬征範圍內的土地及房屋的價值,征收人可根據征收時土地麵積、區位、用途、使用年限等評估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給被征收人。同時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含房屋)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或擬征收通知發布之日評估的重置價實施補償”修改為“……征收人按照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含房屋)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或擬征收通知發布之日評估的市場價實施補償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具體補償方式由被征收人選擇),對餘地(被征收土地麵積扣除已補償房屋的占基麵積)根據征收時土地麵積、區位、用途、使用年限等評估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給被征收人”。 理由:彰顯公平:按成本法評估房屋的價值將遠低於房屋的實際市場價格,原征求意見稿按房屋重置價格進行補償與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相悖,也剝奪了《辦法》賦予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對餘地的補償是給予對餘地本身使用價值的補償,不能視為被征收房屋本身的價值。按照該種補償方案,才能充分維護被征收的合法權益。 意見二:修改《細則》第六條相關內容,即第二段“經被征收人申請,國有工業用地收回後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可按以下計算公式計算補償款……”修改為“經被征收人申請,國有工業用地收回後用於公共利益建設的,可按以下計算公式計算補償款……”。 理由:1.《細則》僅針對“國有工業用地收回後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可按以下計算公式計算補償款”有失公平。 根據國務院《條例》)總則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明確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房屋(含土地,下同),應給予公平補償。而貴委《細則》征求意見稿將因公共利益需求被征收的房屋補償原則進行區別對待,違背《條例》第二條關於公平補償的立法原則。 2.根據《條例》、《辦法》等相關條文,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原則均是以被征收房屋的當前價值作為補償標準,而被征收房屋的當前價值不會因為被征收後的實際用途(均為公共利益需求,這是征收房屋的前提條件)而改變,按照貴委《細則》征求意見稿目前的規定,同一工業用地(其價值肯定是相同的)因最終政府收回後的不同用途可能獲得不同的補償,甚至差額非常大,違背按值補償的原則。 貴委《細則》的該條款很好的解決了以往針對工業用地征收補償價格評估難的問題,較好的維護了被征收人按土地應有價值獲得補償的權利。既然貴委《細則》征求意見稿針對工業用地回收後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可由被征收人申請按相關計算公式計算補償款,證明《細則》認同被征收工業用地按此方式計算出來的價值,按照按值補償的原則,故《細則》不應該區別製定不同的補償原則,否則容易形成同一標的補償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對被征收人非常不公平。 3.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後的具體用途被征收人不能主導,因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采取的征收行為屬於強製性征收,被征收人沒有選擇不同意征收的權利。故同一被征收標的因政府的決策不同而獲得的補償不同,沒有選擇權的被征收人為有決策權利的政府決策行為買單,嚴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同一塊國有用地,同樣是被政府征收,一半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如道路建設,另一半作為公共事業建設的需要如學校,僅由於政府征收後用途不同,就導致了兩者所采用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完全不同,最後的補償金額也可能天壤之別。此種情況對貴委征地工作非常不利,對被征收者來說顯然也無法接受。 4.容易形成選擇性征收:如果因公共利益征收最終區別補償原則,且獲得的補償差額可能巨大,容易在征收範圍選址時出現具有針對性的選擇性征收,也容易導致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 意見三:建議《細則》第六條對工業用地被征收的補償方式綜合考慮被地塊參與“三舊”改造的進度給予不同的補償:對已列入黃埔區“三舊”改造年度更新計劃的被征收項目,建議按照《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穗府辦規〔2019〕5號)第(十三)款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即:“舊廠原土地權利人申請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積率2.5商業用途市場評估價的50%計算補償款。原土地權利人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收地協議後12個月內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業用途市場評估價的10%給予獎勵”。 理由:被征收土地在政府部門下發征收決定前,已完成標圖建庫並已納入區年度更新計劃的,該地塊權利人有權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第(九)條、《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穗府辦規〔2019〕5號)第(十三)款等規定,申請“政府收儲”,獲得按穗府辦規〔2019〕5號第(十三)款規定的對應補償。貴委製定的《細則》應充分考慮此類要素,充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征收決定下發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 | 一、評估原則上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國有土地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執行,《細則》並未禁止按照相關規定評估,該條款表述僅是相關做法的補充,屬一種評估思路,不影響最終價值。如對該評估思路有異議,可選擇按照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部分采納。具體以最終印發內容為準。 三、能否按照城市更新政策補償,以城市更新部門批複意見為準,不屬於本《細則》調整的範疇。 |